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处理好三大关系 (3)

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处理好三大关系 (3)

处理好宪法权威和个人权威的关系

推崇宪法权威还是推崇个人权威,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不同道路选择。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个人有多大的魅力,无论有多高的权威,任何人不能超越宪法权威。因为个人权威,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如果只强调“领袖”个人的权威地位,这对于共同体来说并不具有持久的有效性,而且有可能导致统治失灵和对民众利益的危害。个人一旦具有根本上的崇高地位,往往会架空制度。

为此,邓小平曾经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八大报告也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处理好宪法权威和个人权威的关系,就必须确认宪法权威具有至上性,一切组织和个人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权力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由宪法和法律对其进行监督,避免权力成为个人维护其领导地位的工具。

当然,推崇宪法权威并不是反对领导人应有的个人权威。在国家治理中,基于统治效率的要求,领导人需要一定的权威,这在客观上是允许存在的。但这种个人权威,是基于其自身道德、素养、能力而产生的。在法治目标下实现个人权威,只能通过宪法的途径才能获得。领导人必须以宪法思维处理现实问题,以合宪性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合理地处理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总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规定了党对国家的领导,体现了国家共同体基本认同的价值观。因此,我们需要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以宪法继续凝聚社会共识,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推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的实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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