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政治领域内的“革命”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政治领域内的“革命”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领域内研究的重要课题,统治者为了更好地实现统治目的,必须不断增强其政治合法性,因为政治合法性是执政集团稳固其统治和实现政治目的的重要条件。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反腐倡廉的力度不断加大且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反腐倡廉建设依然是一个长期、艰巨、系统的工程,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对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构成重大威胁。

政治合法性理论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政治合法性,也就是某个政权及其政权的代表为何能够获得其社会成员忠诚的问题。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是人民对党和政府忠诚不二的基础。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讨论较早就有认识,古希腊思想家对“正义”、“至善”的追问,以及现代契约论、自然法思想、人民主权思想等均是对政治合法性的主动研讨。我国古代大思想家孔子、孟子等人曾经阐述过统治者统治地位合法性的问题。孟子主张,只有君主的统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其统治才拥有合法性地位。齐宣王曾经问孟子:“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回答说:“于传,有之。”齐宣王继续问道:“臣弑其君,可乎?”孟子回答说:“賊仁者谓之‘賊’,賊义者谓之‘残’。残賊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认为在君主残暴失去仁义的状态下也就成为暴君,暴君实际上是自我放弃了君主的身份,所以,武王伐纣的“臣弑其君”就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孟子的上述观点,包含了深刻的政治合法性思想,认为统治者一旦失去了仁爱而成为残暴的统治者,其统治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人民就可以讨而伐之、取而代之。

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于20世纪初期提出了“合法性”的概念。自此之后,合法性问题就成为政治学研究的重要问题。韦伯基于对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研究,对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其研究发现,那些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社会系统,建立、培养人们对该系统存在的普遍信念,决定了该社会系统的合法性。合法性决定社会系统运行的效率,如果一个社会系统具有合法性,那么此社会系统中的人们就会遵照执行这个系统上层命令。反之,缺乏合法性的社会系统当中,所谓“上层”的命令并无法得到有效的遵照执行,人们并不会尊重“上层”的指令。在研究中,韦伯将系统中作出指令者视为统治者,统治者合法性的程度决定了其下达的指令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尊重和执行。现代民主政治体系之下,政治活动的宪政基础决定了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就是下层对上层统治的认可程度,统治者如果得到社会民众认可与拥护,统治就会长治久安,社会就会和谐稳定。反之,就可能产生动荡,直至政权被推翻而被新的政权系统取代。

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在韦伯的基础上对合法性理论进行了研讨。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论,只有人民群众相信政治领导人具有良好道德品性,才能保证政治合法性。尤其是在实行代议制民主后,官员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官员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行使政治权力,其虽然作为“统治者”,但完全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而一旦官员通过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腐败、权力寻租,那么就和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格格不入、背道而驰,政治合法性就会逐步丧失殆尽,统治者的指令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遵照执行。正是因为如此,要维持和增强政治合法性,就必须让民众有理由认为官员是清廉无私的,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就是让民众信任官员廉洁从政的最为有效的举措之一。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也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路径,官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时间、程序等申报自己和家庭的财产,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瑞典,当前全世界多数国家均予以推行。由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在保障官员廉洁性方面的特殊功用,被形象地称之为“阳光法案”。不同国家对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表述可能不尽相同,但其大致内容却是较为相似的。一是在申报的主体上,均要求达到一定级别的官员按照法律规定申报财产,这是因为只有达到一定级别的官员才可能拥有政治上较大的权力。多数国家还规定核心部门的官员即便达不到一定级别,也必须申报财产,因为核心部门的官员即便级别较低,也具有权力寻租的较大空间。二是在申报的内容上,要求申报官员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三是在申报的时间上,通常要求官员每年年终申报,以及要求官员就任前、离任后申报。四是在接受申报的机构方面,通常规定了专门机关负责接受官员财产状况并负责核实、监督,多数国家还规定官员财产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甚至要求在网络上向人民群众通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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