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政治领域内的“革命”(3)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政治领域内的“革命”(3)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现状

我国对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积极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作为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的新鲜产物,在我国亦对此进行了长期的探索。1987年,担任全国人大秘书长的王汉斌第一次建议我国普遍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88年,国家监察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局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将《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其立法规划。1995年,“两办”下发规定,要求县处级以上官员按照规定申报收入状况,“两办”于1997年再次下发规定,要求各级官员对包括财产收入等在内的重大事项必须向有关组织及时报告。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下发“规定”,要求现任省部级官员及时报告家庭财产状况。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党内重要法规予以颁布施行。2010年,“两办”下发“规定”,要求各级官员及时报告包括家庭财产在内的个人有关事项,并对相关程序、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十八大上,官员财产申报成为党代表们讨论最为热烈的重要问题,十八大报告提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①十八大之后,我国切实加大了对腐败的打击力度,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许多地区进行试点并且取得显著成效。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制度已经“呼之欲出”,总结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更好地健全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以党内法规、政府规章为主,还未上升到法律的层次。②二是目前已经制定出台的制度未得到有效遵照执行。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党内法规、政府规章要求官员报告其个人财产,但未得到有效的遵照执行。三是缺乏官员财产公开公示等配套制度。按照目前现有制度,对官员财产的报告进行了规定,但“只报告不公开、不公示”,严重降低了该制度应有的效率。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我国虽然出台了许多党内法规、政府规章共同构成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但远没有实现该制度应有的效果,主要原因为:一是我国特有政治因素的影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还不充分、不完善,影响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顺利上升为法律。同时,由于我国各级干部财产状况差异巨大,一旦完全公布官员财产则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二是我国特有经济因素的影响。我国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一旦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可能由于收入差距的过大而引发社会舆论的。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数量庞大,即便是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也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组织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必须付出较高的成本。此外,一旦迅速组织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可能导致更多贪官携款外逃。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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