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治理的公平化(2)

论国家治理的公平化(2)

三、推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公平属于人际关系中的主体间性问题,单一主体的统治管理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性,只有在多元主体之间,才能追求和推进公平的治理。因此,国家治理公平化,在主体上的表现,就是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的转化,即是从主客体主体性向主体间主体性的转型。

首先,传统型国家治理,是国家统治主体或国家管理主体对社会大众的单向性统治及其对社会事务的专断性管理,因此,传统型国家治理的主体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权力组织等统治者,社会大众及其群体组织,不能成为主体,只是统治管理的对象客体。而现代型国家治理,则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为主导的多元治理主体对社会事务的合作共同治理,因此,现代型国家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除了国家政权机关之外,还包括政党、政治社团、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人民大众等。从民主政治的角度讲,人民是最高的主权者,现代国家治理应该是民有、民治和民享。总之,国家治理的公平化,在主体上的一个表现,就是从传统国家单一治理主体向现代国家多元治理主体的转化。

其次,在传统型国家治理模式下,社会成员之间是统治者、管理者与被统治者、被管理者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从政治主体性来看,传统的单向性统治管理,表现在人与人之间政治关系上的主客政治主体性,这意味着人“人们之间是政治上的主从关系、等级制关系或统治与服从关系。”在现代型国家治理模式下,社会成员之间则是协商合作、共同治理的主体间关系。这种“主体间性超出了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模式,进入了主体与主体之间关系的模式,表现为从‘主体—客体’或‘主体—中介—客体’的关系模式向‘主体—主体’或‘主体—中介—主体’的关系模式转变,它强调主体之间的互动共生关系。”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不再像人的主客政治主体性那样,而是强调在政治上人与人之间互为主体性,是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不将他人作为客体对待。” 2总之,国家治理公平化,在主体上的又一个表现,就是从主客体主体性向主体间主体性的转型。

根据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表现在多方面和多层次。譬如,在治国理政的最高层面,中国共产党是执政者和领导党,人民居于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民主党派是参政主体;在政府治理的内部层面,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两个治理主体积极性的发挥;在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方面,人民大众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民主自治和民主参与的政治主体;在社会治理层面,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突出地表现在,党委是领导者,政府是主导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是参与者,居民是自治者;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广大农民可以成为平等参与的主体;在经济治理层面,涉及到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主体性权能关系的协调,需要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经济主体性,等等。 

归纳起来,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的多元主体,不仅表现在共产党、人民、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居民和农民等国家治理的各层次。而且,也表现在劳动者、知识分子、技术拥有者、管理人员、资本拥有者等社会成员的各方面。

四、构建公平治理的体系能力

在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中,这些多元化的治理主体,不是各自为政、互不相关的。恰好相反,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必然要求治理主体相互配合,共同治理,以实现治理效果的最优化,以保证治理成果的共同享有和公平分配。因此,国家治理的公平化,在组织结构上,就需要从单向的官治向官民多元合作共治的转化。总体而言,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的公平化,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政府主导的各治理主体的协同作用,实行多层级多形式的合作共治。这种合作共治系统,主要由公平治理体系、公平治理能力以及法治保障机制三部分所构成。

1.健全官民多元合作共治的公平治理体系。这种公平治理体系,表现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共治共享的作用关系及其组织结构体系。其中,有的是早已实施的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制度,有的则是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的新要求。譬如,(1)在治国理政的最高层面,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保证党领导人民公平而有效地治理国家,一方面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是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2)发展公平导向的协商民主。这就是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特别是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以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以保障人民大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自治,公平地参与国家治理。(3)在国家治理的纵向关系上,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健全纵向的公平治理结构。(4)在政府治理方面,构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5)完善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即要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健全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公平协商机制。(6)通过公平治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7)在社会治理层面,这种官民多元合作共治的公平治理体系,表现得尤为明显。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平治理体系,即是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以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2.提升各治理主体的公平治理能力。当前,我国的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与此相适应,国家的公平治理能力,就表现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最大限度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其核心治理能力,就是在解决社会利益分配不公问题上,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需要提升以下几个层面的国家公平治理能力:(1)中国共产党的公平执政能力,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执政能力。(2)人民大众民主参政和公平维权的能力。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权能的具体体现。(3)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能力。(4)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公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5)城乡居民民主自治和公平参与的能力。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公平治理能力是国家公平治理能力的中枢,实现国家治理公平化的重心就是要全面提升政府公平治理的能力,也就是增强政府通过公平施政和公平行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对增强政府公平治理能力作出了新的要求和改革设计。(1)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即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2)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建立公平市场规则、保障公平竞争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3)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深化财税体制改革。(4)通过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5)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从而,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增强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的能力。(6)评定政府政绩时,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这些民生指标,在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

3.建设公平治理的法治保障机制。根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中国建设基本任务的要求,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构建中国特色公平治理体系能力时,特别强调法治的作用和制度化的形式,其核心内容是,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同时,还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用制度解决权力腐败和特权不公的问题;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和调节利益关系。为此,必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特别是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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