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意蕴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意蕴

摘要:因为,是权力就应予监督,司法权尤需监督,而对配置司法职权的司法改革更应监督。只有将司法改革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才能保障司法改革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阳光下决策、组织和落实。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表述虽然原则但却高度概括,意蕴深刻。

一、从执政党对司法改革表述及其实践的渐进性看其意蕴

1.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与此相适应,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贯彻落实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确定了法院、检察院改革的原则、目标和法院的39项改革任务。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根据上述规划制定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明确了检察改革的35项任务。应该说,上述改革方案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但是,由于党的十五大对司法改革的要求只涉及司法制度,所以,上述改革方案仅仅局限于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部的问题,没有涉及改革的整体。而且,相互间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目标,改革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在诸多改革内容和着力点上都存在不协调,改革的进展也不平衡。同时,改革与相对不完善的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日趋明显。

2.党的十六大强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和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与党的十五大相比,此时司法改革由单纯的“制度”转向“体制”,而且7个方面的改革内容涉及司法体制内外、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以及立法、司法、行政部门职权的配置等。由于这些改革任务远非司法机关自身所能为,所以,2003年7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议并决定成立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04年底,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该意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之外,又增加了“工作机制”,共计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与此同时,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于2005年分别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2005—2008年),提出了法院改革的50项基本任务、检察改革的36项任务。由此,我国的司法改革进入整体统筹、有序推进阶段,司法改革开始触及司法领域体制性层面的问题。

党的十七大前,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十六大之后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概括为六个方面:第一,加强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第二,通过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取得新进展;第三,通过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第四,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有效缓解了打官司难、执行难问题;第五,改革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政法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第六,改革和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为政法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多保障。显然,在肯定司法改革成绩的同时,也暗示着司法改革仍有空白,一些改革措施尚不到位。

3.十七大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07年,党的十七大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体制的改革由“推进”过渡到“深化”,并且把“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因此,从2008年开始,我国启动了新一轮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的司法改革。当年,中央政治局讨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原则同意于次月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所含4个方面60项改革任务。这是60年来中央首次以政治局名义审查并原则同意司法改革事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年),提出了30项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自党的十七大至2012年8月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召开五次全体会议,十二次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专题汇报会,推动司法改革事项的落实。党的十八大之前,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被概括为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优化了司法机关职权配置,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二是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政法队伍管理体制,提升了执法司法水平;四是进一步解决了政法经费装备困难,保障了依法履行职责。2012年10月,我国首次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

由于这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问题集中到了司法的体制,而司法体制问题的解决又从多方面把改革的目标指向了政治体制,虽然司法改革也在持续不断地跟进,但由于新旧司法理念、体制、制度在理论上的对立以及司法改革内容、程序本身的复杂性,使已有的司法改革措施多集中于司法工作机制的调整和工作方法的改进,真正触及司法体制的改革有限。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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