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意蕴(2)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意蕴(2)

摘要:因为,是权力就应予监督,司法权尤需监督,而对配置司法职权的司法改革更应监督。只有将司法改革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才能保障司法改革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阳光下决策、组织和落实。

二、从对司法改革的总结和前瞻看其意蕴

1.司法改革中自身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进一步的改革来解决。回顾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改革尚未被纳入法治的范畴,改革的根据至今是文件而未上升为法律。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首次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其核心就是强调改革要依法进行,并且要由法制走向法治,按照法治模式的思维路径和方式进行,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模式。二是政法机关既是司法改革方案的制定者,又是改革方案的实施者。而当政法机关俨然以改革者的面目出现时,不仅事实上将自己排除在了司法改革的范围之外,而且改革的结果也难以到位,令人担忧。三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改革的程度有限。党的十八大针对科学决策提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程度是衡量改革方案和实践是否成功的标准。我国司法改革还需凝聚更多的社会共识,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参与和支持。与此相关的是,司法权毕竟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因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需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作用。

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缺乏科学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学理论体系。理论对于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改革便会因失去理论的支撑而混乱和盲目。而且,改革力度越大,潜在后患也就越重。由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从概念到体制均是清末特殊背景下变革的产物,而这种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是被动的而不是社会内部自然发展启动的,是外国列强巨大压力下的结果。之后,我国的司法一直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而发展艰难曲折、内容失去自我,成为一个缺乏严谨理论和体系,且由多种成分组成的混合体。时至今日,从司法的理论到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仍然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以致司法改革不得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此,需借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力,建立以司法原理、司法文化、司法管理、司法伦理、司法改革、司法监督和司法社会学等为内容或者子学科的我国的司法学学科,从顶层设计和系统配套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保障。此乃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2.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司法体制尚未形成。一方面,现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并没有改变,并将贯穿于我国实现现代化的整个过程当中。这个“最大国情”使我们面对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内涵由改革开放之初的温饱向当今教育、医疗、环保和将来更高层面的发展性需求发展。与之相适应,该矛盾在司法领域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期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不高的矛盾,社会司法需求扩大与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与各地区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基本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产物,虽然总体上基本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和政治化等根本性弊端尚未得以解决,妨碍了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由于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与之对应的上层建筑改革的相对滞后,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司法体制尚未完全形成。而且,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法治的焦点也由立法转向了司法,司法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也需自我完善。上述矛盾和问题都需通过进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予以解决。

3.司法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改革的渐进性。我国特殊的国情及面临的特殊问题,决定了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工程,是一个在理论上不断探索、在实践上不断突破的历史过程。对于司法改革,一方面,应当注重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使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工作机制、管理方式的改革有机结合,使司法机构改革、司法职权配置、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与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协调并行、逐步整体推进。另一方面,既要下定决心、积极推进,又要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切忌盲目冒进和急于求成,使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改革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

21世纪第二个十年对于我国现代化进程具有关键意义,这期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司法体制的改革将显得更加紧迫和突出,势必进入一个深化发展的攻坚期。然而,对于体制性问题的改革,须经周密论证并且把握条件成熟的时机,既要注意总体上符合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也要使改革的力度与经济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符。对于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任何一项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司法改革尤其如此。更何况,与西方国家社会自然演进型的市场经济和法治不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是由国家和政府依职权来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这种职权推进改革的产物,虽然具有高效、统一等特点,但却不如社会自然演进型的改革来得自然、和谐,这也使改革在力度和程序上更艰巨、更复杂。

基于上述理由,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于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强调“确保”。这不仅说明了执政党对国家司法权的重视,更表明了其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只有内容、方法的“进一步”,才能“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这里的“确保”较之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保证”的力度明显加强。它昭示着执政党在主动履行尊重司法义务的同时,更注重利用执政党地位的优势,维护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公正。当然,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司法体制的改革,还应将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监督作为“进一步”的内容。因为,是权力就应予监督,司法权尤需监督,而对配置司法职权的司法改革更应监督。只有将司法改革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才能保障司法改革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阳光下决策、组织和落实。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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