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创新中政府的正面清单

社会治理创新中政府的正面清单

摘要:政府对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秩序维护、公正监督、依法自治等进行观察、协调或补缺,不仅有益于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维护社会公正、增进人民福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之根本要求所在。

所谓正面清单是相对于负面清单而言的,即列明哪些是可以做的领域和内容。社会治理体制和社会治理方式创新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要求,也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在社会领域的必然反映。值得深入研究思考的是,如何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社会治理创新中的政府职能作用列出正面清单,为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供参考。

放权给公众、市场和社会组织。由管理到治理的转变本身既是一次理论飞跃,也是顺应现代化转型的必然选择。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权力来源的多样化、运行机制的扁平化都要求政府放权,这是一种需要政府积极作为的行动。从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精神所指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关系的论述看,积极放权、尽快放权、依法放权已经迫在眉睫。因为放权的程度关系到社会治理中多元主体的成熟度、参与度和互动程度,可以说,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政府放权是前提和基础。

接住上级下放权力和兜底任务。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的重要一环,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表述来看,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简单来说,即中央的权力分向三个层面下放:市场、社会组织和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最为重要的是必须接好中央下放的一系列权力,按照李克强总理所言的“中央政府改革是上篇,地方政府改革是下篇,要整体构思,通盘考虑,上下贯通,更多释放市场活力,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所以,地方政府一是要接住下放的权力和更好地发挥其职责作用,如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兜底任务,为社会治理创新创造条件。

公开透明地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出台的关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一系列规定意见可以看出,实现“应买尽买”目标是重要指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已经凸显出一些问题,比如程序不够严密科学、过程不够透明公开、监督不够及时有力等,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购买公共服务机制,规范购买流程与强化社会组织评估和服务,使得有实力服务的社会组织真正能够进入、没有能力服务的真正退出竞买,形成政府主动更多的购买意愿、社会组织主体更多的服务意愿,在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中实现双赢。

管住权力限定在制度范围运行。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社会治理的关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针对权力运行问题的一系列论述和部署表明,只有科学地管住权力,才能很好地推进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尤其对于基层实践而言,社会治理创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能否在制度范围内行使权力,取决于政府权力能否在制度范围内鼓励、支持和监督社会力量参与。管住权力尽管并非政府自身完全可以做得到,需要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和规范机制,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我学习、自我约束、自觉依法、自觉规范等非常重要。

为社会治理确立规则保证秩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政府职能作了更多更为明晰的界定,如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力争从越位、错位、缺位的泥淖中摆脱政府角色,力争向宏观战略和规则标准转变政府职能,为有效的社会治理及其创新提供保证。转型期的社会治理形势异常复杂,科学界定政府与社会关系,合理分工、相互配合、通力合作是不二选择,其中的政府以确立规则制度以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加大基层执行力度和督行力度。回顾以往的改革部署或治理规划,没能最大程度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执行力度和督行力度不够。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提出要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加大重点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很明显,从顶层设计和基层强化结合起来的执行和督行机制必然带来社会治理领域改革举措的全面落实。值得注意的是,各级政府要顺势而为,以此机会完善社会治理新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新方式,形成“四个治理”协同并进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推进各主体的社会协商制度化。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这些表述都是在党的十八大基础上的深化和发展。当务之急,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在社会治理层面的重要意义和实现形式。积极推进社会治理中的各个主体在协商中表达意见、阐述诉求和沟通交流,让更多的更加真实的表述在协商中展开,无疑是源头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尤其是社区治理中,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表达、充分协商,哪怕是抱怨发气、埋怨牢骚,充分尊重其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都将极大培育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和参与觉悟,对现代化的社会治理而言意义重大。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用权处事。现代社会治理的本质是法治化治理,建设法治中国对社会治理意味着更强烈的法治要求和法治规范。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这四句话的用意十分明确,必须尽快改变以文件政策推动治理、创新社会治理的传统做法,推动文件政策向法治化转向是必然选择。各国实践也表明,法治的要义在于宪法法律的运用和运行,实施中的宪法法律才有权威性和生命力。各级干部只有自觉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起来,法治的社会氛围才能形成,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才具有更加坚实的现实基础和社会基础。

联接纵向横向互动治理的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是系统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要求其发挥联接作用,多元互动的格局应当是形成“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组(栋、院落)”的五级纵向联动和“党委、政府、市场、社会、群众”的五级横向联动。显而易见,五纵五横的互动格局是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特点,眼下最为关键的是将政府主导作用落脚在社会力量培育和治理规则完善上,联接多向度多主体的政府角色需要与时俱进,需要更多的战略思维和理念转变。

及时修补社会治理过程之疏漏。市场、政府与社会是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三大主体,每个主体均非完美,市场失灵(无形的手)需要政府修补,政府失灵(有形的手)需要市场弥补,社会失灵(隐形的手)同样需要政府修补,“三只手”协同配合是社会治理良性循环的理想状态。政府对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秩序维护、公正监督、依法自治等进行观察、协调或补缺,不仅有益于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维护社会公正、增进人民福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之根本要求所在。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