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官员赃款捐寺院不算受贿?

【案例】官员赃款捐寺院不算受贿?

【反腐倡廉】

【事件介绍】

 

环保部官员双户籍存赃款深圳高官收百万捐寺院做慈善

6月10日,西城区检察院首次公布了该案侦办的情况,透露李学智拥有两个身份证,涉案账户中有存款四五百万元,“除了该案认定受贿数额外,其他的钱都很难追踪来源”。

2011年12月,环保部纪委向北京西城区检察院举报称,李学智在河南进行环保核查的过程中,向被核查企业索要贿赂共计193万余元人民币。

西城区检察院办案人员牛鹏飞介绍,接到举报后,检察院反贪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帮助”李学智在河南“收钱”的,还有李学智的前妹夫刘晓庆(另案处理)。于是,反贪人员决定从刘晓庆身上找些线索。

牛鹏飞称,他们查到了刘晓庆名下有一处房产,但主要付款人是一个叫李学才的人,“当时我们以为李学才是李学智的一位亲戚”。但通过调取李学才的身份证,发现上面的照片和李学智一样,“二李”原来是一个人。

相关调查证据显示,李学智在辽宁葫芦岛服役任职时,“拿到”了一份转业推荐信,他用这封信到葫芦岛的公安机关办理了一个“李学才”的户口。他转业在北京落户时,又获得了“李学智”的北京户籍,两个户籍“都是真的”。

“李学智所有受贿的钱,都存在李学才名下的银行账户。”牛鹏飞说,当检方人员调查该账户时,发现里面有四五百万的存款,“除了法院认定的200余万元受贿款外,其他的钱都很难追踪来源”。

日前,李学智因受贿罪,终审获刑14年。

用赃款做慈善算不算受贿

在一般人看来,“做慈善不算受贿”非常像“窃书不算偷”理论。拿别人的钱做好事,虽然落脚点是在慈善事业上,但是从出发点开始,这样的行为就注定是错误。即便是“高大上”的慈善事业,只要官员拿了别人的钱,的确应该成为不折不扣的受贿行为。

当下我国法律对于“受贿罪”的定义值得推敲。《刑法》中有两个条款关于受贿,其中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就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来看,以上规定似乎意味着如果官员不是“索取他人财物”,也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是转做慈善或其他),或者不能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吃回扣、拿手续费这样的形式,或是不能证明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来为别人谋取不当利益,对官员认定受贿罪就有一定难度。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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