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该案看,黄志光收到李亚鹤的100万贿款,并未将其退还,还以自己名义捐赠出去,这实质上就等于自己已取得这笔钱。捐赠100万元,充其量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是行为人在受贿犯罪结果以外的事实行为,它无法改变受贿的既遂状态。
黄志光方面辩称,李亚鹤当时声称送的纸箱子里装的是土特产,自己并未打开过那个箱子,从一开始便是受人所托,款项最后也没有在自己手中。言下之意,他无受贿的主观故意。可果真如此?依黄的说法,他此前就跟李达成协议,李表示愿捐助涉事寺庙2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黄志光的名义捐赠;他拿到纸箱时,已猜到箱中之物。在此情境下,他仍收下纸箱,也说明并非“无意”。
在网上,有人调侃:不知道“土特产”箱里装的是钱,纯属装外宾,没看过《私人订制》吗,里面范伟扮演的高官就指示人家“送特产”,“送特产”在某些特定语境中已成行贿的暗号。
实质上,黄志光现象并非个例,此前也出现过行为人辩解已将赃款用于其他用途如“公务开销”等,以洗脱罪名。可以后来辩解去判断行为人行为主观心态的方法,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刑法精神。说白了,司法机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可,而不必求证其行为的动机。那种以赃款去向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质上是混淆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也难免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就此看,“捐赠抵罪”之类的想法,显然只是妄想。
【启示与思考】
捐百万受贿款给寺庙的行为,其实是在做“慈善”?这样的辩解,着实让人难以接受。贪官成了“慈善家”,这样的结局又能让多少人信服?就算把受贿的钱捐给寺庙,前提也必须是本人已经接受了这笔款项,“收贿”这个动作已经完成,所以,法院应该认定这是受贿。
不信苍天信鬼神。如今有许多的官员、商人都喜欢当“慈善家”到寺庙去祈福,商人求的是财运亨通,而官员除了祈求能平步青云外,还多了一份另外的心思,一些存在受贿行为的官员,觉得买些香蜡纸钱到寺庙里拜拜菩萨,祈求菩萨保佑,能让自己东窗不事发,一生好“平安”。其实,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官员都应清楚,那就算捐再多的钱到寺庙也求不到菩萨的保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既成事实的“收贿”行为,纵然是百口,也难辨。而作为神圣的法庭,必应认真公平审案。究竟是收受贿赂的贪官,还是捐钱给寺庙的“慈善家”,针对检察院的抗诉,法庭必须给出一个服众的判定。
任何司法判决都应导向良性的社会效果。反观黄志光一案,如果类似“受贿固然犯罪,慈善即可抵罪”的价值取向蔓延,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贪官因“有路可退”而有恃无恐,以捐赠、扶贫、公务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来销赃,甚至助长洗钱行贿等乱象,负面效应不容小觑。若“用于慈善”的荒谬理由也能为权力寻租开脱,不仅有损法律的理性和权威,也与中央反腐要求的零容忍、伸手必被捉的高压态势相违背。
“诸恶莫作,众善奉行”是佛理要义之一,在佛堂前,人间的供养应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佛祖恐怕也不会对来路不正的赃款供奉“大发慈悲”而给予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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