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市委市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一揽子配套举措监督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根据规定,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垂直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都被列为作风建设的监督对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各区、各部门(单位)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询、问责、引咎辞职、罢免机制,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规定。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预算审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方式,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机关作风建设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纠正和处理。
实行告诫约谈制度,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不良作风行为,对责任人实行书面告诫并记录在案,视情对疏忽管理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实行通报曝光制度,情节严重的不良作风行为,对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和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拖延推诿、偏袒隐瞒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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