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中国建设目标是习近平同志于2013年1月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的。这一目标的提出,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对于完成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事业,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历史与现实意义。法治,在当代中国具有多重意义:法治中国是国家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治国的基本手段。

一、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

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尊重人民实践创造,遵从法治规律,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法治中国建设问题多次进行集中论述,这些论述概括起来主要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等。这些论述实际上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方向、根本原则、价值取向、主要任务、推进方式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

二、法治中国建设应当从哪里出发?

研究法治道路,我们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从概念出发还是从实际出发?应当以什么样的标准来检验中国法治的成败?总结各国的法治成长道路,我们发现: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只有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适应了经济基础的变化,反映了生产关系的要求,才是进步的、可持续的。各国的法治都是为解决当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而逐渐成长的,“实践——问题———规则———理论”是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内容的中国梦。我们的法治中国建设也必须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根本出发点:凡是有利于完成根本任务的法律制度就是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的;反之,任何妨碍根本任务完成的制度机制,即使从单纯的法律观点看是十分完善的,也都是我们应当坚决破除的。这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在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中,法治有着独特的价值和功能。检验法治是否成功,至少要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一是激发社会活力。激发社会活力,就是要最大程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无限创造力。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只有政府单方面的积极性,而后者则是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固然,激发社会活力的方式有多种,例如,先进示范、政策刺激、奖励措施、舆论引导等,但要持续深入地激发社会活力,根本上要依靠法治。这是因为:第一,主体地位是前提,要依靠法治来确认和维护。人民群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其前提是要有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参与的途径、方式和界限需要有明确的界定,这项任务需要由法治来完成。第二,权利和自由是源泉,要依靠法治来界定和保障。改革开放就是一个尊重个体权利、释放个体自由,尊重多样性,激发亿万人民创造活力的过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需要不断给市场松绑,增强市场的自由度,让各类市场主体充分自主经营、自由竞争,让价格杠杆充分发挥作用,这需要以法治来确认和保障。第三,追求利益是动力,人民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获得利益的稳定预期,需要靠法治来确认和保障。没有对利益的追求,社会就会死气沉沉、毫无生机。法治鼓励追求正当利益,明晰了可为和不可为、合法与不合法、该得与不该得、保护与不保护之间的界限,使人们可以预判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后果,进行相应安排。第四,公平竞争是条件,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靠法治来创造和保护。有竞争就有活力,关键在于要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进行,要求机会均等、规则平等、平等保护,这都需要通过法治来保障。

二是形成良好秩序。对我国这样一个处在急剧社会转型的国家而言,秩序有着更为突出的价值。良好的社会秩序依赖于各种社会规范共同发挥作用。但同道德、宗教信仰、团体规章、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确定性、稳定性等特点,法治秩序是社会最基本的秩序。在法治秩序下,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是法,现代法治的基本特点是,它不是个人单方面的意志表达,而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共同制定的结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给纠纷解决提供明确的标准,从而形成一种稳定有效、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与其他秩序相比,法治秩序具有更为理想和文明的意识承载与思想支撑,更为有效、系统和组织化的制度安排与实现路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都有助于构建良好社会秩序,法要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平衡不同利益和价值,成为社会最大公约数,才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良好的社会秩序还有赖于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将“观念中的法”和“纸面上的法”全面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实现社会秩序的全面法治化、规范化。

三是保证长治久安。国家能否长治久安,主要取决于政治能否长期稳定。1989年2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时任总统布什时就强调:“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他还在1978年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小平同志的这些论述,深刻地阐述了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政治稳定,必须依靠法治。这是因为:一是,经过实践检验、人民普遍拥护的国家基本制度和重大政策必须稳定。而要保证这种稳定,不动摇、不折腾,就必须运用宪法法律将这些制度政策定型固定。二是,公民的政治参与必须有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宽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是一种趋势,但这种政治参与必须是合法有序的,任何脱离法律约束、放任自流的政治参与必然会产生政治动荡。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特殊阶段,这个阶段的突出特点是矛盾凸显、冲突多发、利益复杂、观念多元,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依靠法治来实现政治稳定,构建一套成熟定型的权力运行的内在机理、运行程序、纠错机制、交替规则、诉求表达机制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来实现政治稳定。

活力、秩序、稳定,既是我国现阶段推进法治建设的着眼点,也是衡量法治建设成败的重要标准。活力、秩序、稳定,存在着互相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兼容这三者是一个动态过程。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综合考虑这三者的要求,努力实现三者的动态平衡。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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