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应坚持市场的“决定性”资源配置功能,规避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公
国内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涨价归私”论和“涨价归公”论,均不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搞得上上下下均不满意。可以考虑的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包括(1)“土地股份合作制”:出发点是建立一种长期收益分配机制,以解决农民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后的长期收益问题;(2)“农民——公司——业主”合作经营模式:可大大提升土地产出的价值,使土地的收益增加,农民获得的租金普遍高于过去自己经营土地时的收入;(3)“土地资本化的市场指数模式”:农地流转的价差收益不是一次兑现就完了,可以考虑根据每次流转的价差收益收取一定比例用于流转出土地的农民,直至其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止。这些模式均不是完美无瑕,要考虑各地农民、市场和政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根本原则是,农户流转土地不是永久流转,要有时间限制和收益反哺,规避土地私有化和土地兼并的社会风险,坚持市场在定价与分配红利过程中的“决定性”功能。
5.通过农地产权改革推动农民成为社会中产阶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形成新型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同时也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结构、权力结构以及阶级与身份地位的认知评价,重新厘定了乡村社会的生产关系。随着土地流转的加速,将引起农村职业结构的分化、社会流动的加速和阶层结构的变迁。土地流转集中到一定程度,就会开始让部分人定型化为比较稳定的社会中产阶层。显然,地权变革是一个农村各阶层利益的再分配与重组过程,并不断重组着既有的社会阶层结构,当前的要务在于,应尽快通过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和准予流转获益来形成一批农村的中产阶层(或至少应该形成农村居民向中产阶层社会结构过渡的一致性社会预期),并让这一趋势在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中日渐定型,稳固农村的社会生产关系,形成长治久安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复兴态势。
6.“确权、颁证、流转”仅是改革手段,后续配套政策必须跟上
以“确权、颁证、流转”为基本纲领,以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为基本取向,将农村非农用地产权和农用承包地产权作为对象,实现农村土地产权的市场流转和交易的改革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的改革应坚持农村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宅基地)的集体所有,通过确权赋能,把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和农民手中的使用权变为永久性物权,使它们能流转交易;保护集体和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此建立农民获得生存、发展来源的长期保障制度,防止农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但是,这种方向的改革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后置的问题,例如:土地流转后,农业生产经营怎么保持?那些以生态和农业产业为特色的省、市、区的地位会不会受到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离开土地后,出路是否多元化、有着落?这些问题不是流转本身可以解决的,还需要大量的配套改革探索,由此引出本文的结论——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方向与路径:注重民生、着眼长远 。
如果说前一阶段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关注点是实现土地要素权利的市场配置功能,改变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效率,即通常所说的“确权、颁证、流转”;那么,下一阶段的改革方向则应该是解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问题,即从法律上确权、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用益物权)制度,在经济上实现权利的获益问题——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的民生难题。
要使农民拥有真正的土地财产权利并获得民生改善的持久动力,改革的取向是集体所有制框架内解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问题,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效益充分激发出来。这需要一个长远、基础性的制度设计。当前,各地关于土地确权、流转的实践一直在进行中,产生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构建更加完善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显得尤为必要——要能够找到落脚到实地,真正解决现实问题的政策方案,尤其需要从制度体系设计、法律层面突破、农民权益核算与补偿方式等重要的实践领域提出对策建议和系统制度设计。
近期的思路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组织,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等等。而中长期的改革思路则要着眼于多元化的改革路径,侧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经验教训总结提炼、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农村新型合作组织以及乡村治理等方面进行更具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努力克服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过的利益冲突,引导土地产权制度带动各地的两化互动,增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发展相对滞后地区的要素引领作用。我们相信,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只要守住耕地底线,坚持制度创新,有效反哺农业、农村、农民,前景必殷殷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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