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基本民生是福利社会建设的现实选择(3)

保障基本民生是福利社会建设的现实选择(3)

建立基本民生保障体系

影响基本民生水平的因素很多,不同国家、不同发展时期的基本民生水平也会存在较大差距。基本民生大多以社会上的贫困、弱势群体为优先考虑对象。一般来说,基本民生的水平要考虑满足、维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生活水平,并恰当考虑其发展保障及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要求。其中基本生存生活水平是基本民生的底线,考虑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以及发展及社会福利的需求,都会在此底线基础上适当予以提高。

基本民生的实际水平主要决定于三个因素:一是政府可用于基本民生保障的资源;二是资源传递渠道的消耗;三是基本民生对象的数量。其中,政府可用于基本民生保障的资源,既包括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预算外收入等筹集到的用于基本民生的政府资源,也包括政府通过向企业、民众等募捐所能调动的社会资源。资源传递渠道的消耗是指资源在从政府或社会传递到民众的整个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对资源的消耗。基本民生对象的数量是指政府在保障基本民生时所确定的保障对象的多少。三者之间的关系很明确,资源越多、消耗越少,保障对象越少,基本民生的实际水平就比较高。用比喻说明,政府资源犹如蓄水池中水量的多寡,对象数量好像需要灌溉土地的多少,渠道消耗就像从蓄水池到土地过程中水量的损失,这样基本民生的水平就是土地浇灌时平均能分配到的水量。一般说来,基本民生需要保障和维持在社会成员的一般生活水平。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如果过低,就会出现保障不到位的现象。反之,如果过高,就会出现养“懒汉”的现象。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基数大,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仍然较低,仅仅达到中等发展水平。而且,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特别是社会保障和民生事业方面的历史欠账较多,制度建设仍然处于不断探索与逐步完善中。

为此,现实的民生改善路径选择:一是必须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最需要重点保障的人群、最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项目入手,建立起与中等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民生保障体系。二是针对各类民生事务和项目、保障人群、社会关注重点等,排出轻重缓急,稳步提高各项待遇标准,在发展中让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分享越来越多的改革开放成果。三是在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福利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化建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民生不断改善、福利不断提高的合力,使各项民生事业在创新实践中不断得到健全和发展。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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