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方式要更“快”些,促进转职能、转作风
党的十八大以来,转方式迈出了重大步伐,取得了重要进展,呈现出不少亮点。如在力树廉洁过节新风上,抓住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开展检查、抽查,狠刹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在发现问题线索上,一改过去巡视题多面广、重点不突出的问题,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四个着力”,强化震慑;在查办案件上,快查快结,从3月对徐才厚组织调查到6月30日开除其党籍,前后不到四个月时间,效率之高有目共睹……
转方式的举措与成效不可否认,但无论是从中央要求与群众期待来看,还是从“三转”的整体形势来看,转方式依然任重道远,亟待驶入快车道。据报道,截至5月18日,全国31个省(区、市)纪委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均获中央纪委批复,北京、内蒙古等多个省(区、市)纪委都已调整到位并开始运转,同时,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都新设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这意味着,从中央到各省级纪委,转职能与转作风都有了重要的组织保障。然而,转方式则还没有范围如此广泛、目标如此明确的统一行动。由于“三转”是统一整体,转方式又是盘活转职能与转作风的中枢,因此,要适应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形势,加快深化转方式,防止其成为“三转”的短板而制约转职能与转作风的推进。
转方式要更“全”些,强化顶层设计与整体推进
转方式涉及面宽,要求细致具体。进一步推进转方式,需要改变零星现状,突出一个“全”字,即全面转,而不能局限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某个方面、某个环节。
首先,要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一起转。思维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思维方式的转变,便难以从根本上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行为方式的转变。当前,在转思维方式上,要根据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部署,牢固树立对腐败的零容忍思维,抛弃腐败是经济发展润滑剂等似是而非的观念,消除转变行为方式的观念障碍;在转行为方式上,要着力往法治方向转,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其次,要治标方式与治本方式一起转。在反腐败斗争中,治标与治本不可或缺,也不可互相替代。治标能为治本赢得时间、争取主动,有利于防止治本流于空谈;治本能为治标夯实基础、巩固成效,有利于防止治标成为一阵风。要贯彻当前以治标为主的理念,按照实效、高效原则,加强现代科技方式的运用,加快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进一步提高惩治腐败的质量与效率,绝不让腐败分子有立足之地、藏身之处。要着眼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转变治本方式,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廉洁教育,加快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再次,要微观方式与宏观方式一起转。方式有大有小。转方式既要从细节入手,转变微观方式,也要通盘考虑,转变宏观方式。“细节决定成败”。在转变微观方式方面,要特别注重精细方式、公开方式、广大人民群众易于接受与乐于接受的方式,积小胜为大胜,增强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满意度。“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在转变宏观方式方面,要以形成良好的从政环境或者说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着力点,更加注重常态方式、长效方式,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最后,要协助方式与协调方式一起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方面,既要进一步完善明察暗访方式、点名道姓通报方式,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一个重点问题一个重点问题地抓,又要根据不正之风转向“地下”、更加隐秘的新特点,创新方式方法,严防不正之风反弹。在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方面,要更加注重整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金融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与资源,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整体合力,进一步强化震慑作用。(邓联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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