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垄断资本如何控制民众的意识形态(2)

美国垄断资本如何控制民众的意识形态(2)

二、《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引导美国新闻界变革

当哈钦斯1944年组建的新闻自由委员会开始工作时,新闻界人士视之为恢复新闻界公共形象的机遇。此前十几年间,美国报界对罗斯福新政采取敌视立场,联邦政府则起诉多家报刊,并借助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报刊在许多方面置于政府管制之下。在报界寻找各种理由阻挠新政改革、声称它威胁新闻自由的时候,公众更倾向于相信,报纸发行人空喊新闻自由,只是不想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状况而放弃私利、作出合理调整。著名报人李普曼承认:“如果发行人……既不面对现实又不加以处理,那么总有一天,在愤怒的公共舆论的激励下,愤怒的国会将用一柄斧头来给新闻界做手术。”(《新闻界》,第86、87页)

哈钦斯在报告序言中指出:“新闻自由委员会将本研究限定于大众传播机构对人民进行关于公共事务的教育作用这个范畴之内。”在哈钦斯看来,“大众传播机构只是形成美国文化和美国公众舆论的众多影响因素中的一个。然而如果通盘考虑,那么如今恐怕它们就是其中最强大的一种影响力了。”(《新闻界》,序言第8页)他强调,新闻界的权力伴随着种种重大义务。

新闻自由是否处在危险之中?《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开门见山:“我们的答案为:是的。”当时日益引人注目的一个危险是,随着技术进步和资本集中,新闻界演变成巨大的垄断商业体;这样,保护新闻界的自由,就不再自然是保护公民或共同体的言论自由。

哈钦斯委员会视新闻自由为政治自由的基础,公民的良知是国家保持活力的源泉,阻碍思想观点自由流动的障碍应被排除。一种思想观点即使不被大众传播机构的业主或管理者认同,也应该得到机会表达。当然,公众的表达自由是有条件的:如果要求表达自由的人是一个撒谎者,或是一个可以被收买的文丐,甚至是一个鼓吹仇恨和猜忌的煽动家,那么,他就没有资格要求言论自由。

报告陈述了社会共同体对新闻自由的总要求。第一,在具体情境中,真实、全面和理性地报道事件。第二,大众传播机构应将自己视为公共讨论的载体。第三,作为供社会各团体互相传递意见与态度的工具,媒体报道的群体形象应是其真实而典型的形象,如黑人和华人的整体形象不应被妖魔化。第四,大众传播机构在陈述和阐明社会共同体为之奋斗的理想中,须承担起教育责任。第五,媒体应成为将信息流、思想流和感情流传达到每个社会成员的渠道。

新闻自由委员会呼吁:“新闻界应该自觉承担起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新闻界》,第43页)加强自律应当成为电影业、广播业、报业、书刊业以及新闻职业团体的合理选择。委员会建议大众媒介积极开展具有高度文学性、艺术性和知识性的传播活动,开展富有活力的相互批评,杜绝广告商支配内容的现象。报告认为,一个新闻记者要想成为一个胜任的公共事务观察家和评论员,就需要接受最广博和最丰富的教育。非营利机构应当创建传播领域的高级研究中心,逐年评估新闻界的表现。

报告强调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新闻自由的保障必须得到实施,政府应鼓励在传播业扩大新投资、引进新技术,促进竞争;必要时,政府应自己提供传播服务。不过,报告“强烈反对政府干涉新闻界的活动,并且特别赞成新闻界自己清理门户”。(《新闻界》,第100页)总之,新闻界和公众做出的贡献越多,需要政府采取的行动就越少。

李普曼将报告视为“一次阐述公理、界定原理、确定领域的努力,着眼于继续进行严肃的新闻批评”。《纽约时报》的评论说:“我们欢迎委员会所做的研究。……自由与责任必须永远联系在一起。公众有权拒绝支持那些忽视所有重要事实的机构。”(《新闻界》,第116页)《华盛顿邮报》表示,它不会试图“为美国新闻界的成就作总体性的辩护,或说明《邮报》的特殊美德。现在的当务之急似乎是进行批评性的自我审视”。(《新闻界》,第117页)

哈钦斯本人对报告的命运并不满意——在1955年出席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大会时,他抨击新闻主编们“履行更大责任的努力”仅仅是公关把戏。不过,后来的研究人员指出,委员会的倾向与理论被新闻业的编辑与研究机构有意无意地分享了。“在报纸总体规划、在职项目、教科书以及伦理手册里,都能够发现哈钦斯准则的翻版。”(《新闻界》,第135页)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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