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苍蝇”的界定及内涵关系剖析 (2)

“老虎”“苍蝇”的界定及内涵关系剖析 (2)

二、“老虎”与“苍蝇”的特点分析

“老虎”和“苍蝇”都是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分子,是损害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蛀虫。因此,从两者违法犯罪的性质看,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同为一丘之貉。但“老虎”和“苍蝇”居于公共权力的不同层级,其贪腐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涉及的范围以及对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侵蚀深度会有所差别。

“老虎”处于腐败群体“金字塔”顶端。从“老虎”来看,一般指那些位高权重、身居要职的省部级以上的贪腐高官。“老虎”相对于“苍蝇”而言,数量较少,处于腐败群体“金字塔”的顶端,但每只“老虎”都手握重权,能量巨大,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领域大都能呼风唤雨,其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更为恶劣,社会危害尤甚。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

一是经济层面的危害。“老虎”手中握有重大的社会管理权和社会资源支配权。“老虎”一般都是大案、要案和窝案的首犯,涉案金额普遍特别巨大,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往往大都以数千万、数亿甚至数十亿计。

二是社会层面的危害。“老虎”名声大,社会影响力广,往往以政府形象代言人身份出现于公众面前,嘴里高喊廉洁奉公的口号,干的都是背离党的宗旨、背离社会公共准则的违法犯罪勾当。因此,一个“老虎”的出现,便可能在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形成连锁性的反应,导致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恶化,腐败案件高发频发,违法违规行为愈演愈烈,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三是制度层面的危害。“老虎”以权谋私所产生的后果远远高于其实际的非法所得,对法律制度、经济制度、行政制度和市场制度产生的内在伤害更是难以估量。一般情况下,某个地区或某个部门的“领导”出现问题,必然导致大面积和大范围的法律失守、制度失灵和“潜规则”盛行,形成政令不通、机制紊乱的状态,对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肌体形成深度破坏。

“苍蝇”之害有时并不亚于“老虎”之毒。从“苍蝇”来看,与“老虎”相比,“苍蝇”处于腐败群体“金字塔”的中下层,数量较多,犯罪覆盖面大,危害范围广,渗透于权力结构中的各个环节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而且“苍蝇”之间利用繁纷复杂和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和私人关系,搭帮结派,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相互包庇,打造出破解现行法律和制度的关系网,营造出易于腐败滋生和蔓延的社会生态环境。与“老虎”相比,“苍蝇”官职较小,影响面较窄,大都处于公共权力体系的次要环节或枝梢末节,存在于社会运行体系的基础层面。但是“苍蝇”所控制的权力有很多与民生密切相关和直接相联。发生于社保、扶贫、就业、安居、教育、社会管理、医疗卫生、“三农”、环境保护和文化建设等领域的“苍蝇”违法犯罪行为,会直接伤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从受到腐败侵犯的个体角度来讲,“苍蝇”之害有时并不亚于“老虎”之毒。民生领域腐败的后果往往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一些重要民生关联领域,大量“苍蝇”漫天飞舞和四处滋生,久而久之一些违法行为会逐步演化成一种社会习惯性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导致社会价值评价标准的错位,产生出腐败有理、腐败有利的异端邪说,瓦解人们反腐败的意志,对党风、政风产生不良影响和侵蚀,误导更多的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外,在“苍蝇”之中也不乏存在官小权大和小官大贪的现象,这部分掌握实权的小官,在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上下勾结,内外联通,建立起坚固的攻守兼备的堡垒和利益共同体,干预法律,操纵媒体,乱用公权,中饱私囊,会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基本社会运行秩序形成持续性和全面性的冲击。因此,“苍蝇”如果结成组织性的团伙,会产生集群性能量,其危害程度会更甚于“老虎”。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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