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苍蝇”的界定及内涵关系剖析

“老虎”“苍蝇”的界定及内涵关系剖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方针,为今后反腐工作定下了总基调。一年多反腐败实践所取得的斐然成绩,有力证明了“老虎”、“苍蝇”一起打是新时期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战略抉择和走出腐败高发期的最短路径选择,其中有着深刻的科学内涵和战略含义。

一、如何界定“老虎”“苍蝇”

“老虎”和“苍蝇”是指大大小小的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是对现实中居于不同职务层级腐败群体的一种形象比喻,即以官位的大小和职位的高低将腐败分子划分为“老虎”和“苍蝇”两大类型。“老虎”与“苍蝇”各具特点,但两者有一定的共同特征,其共性和认定标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违法犯罪的主体来看,均是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他们利用岗位或职务之便,滥用公权,为个人、家庭、亲友或小集团谋取私利,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转变为获取不义之财的工具;二是从违法犯罪主体行为性质来看,均已触犯法律或突破法律红线,构成违法犯罪事实。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能将违法犯罪主体划归到“老虎”和“苍蝇”之列。因此,“老虎”和“苍蝇”泛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贪腐分子,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目前,在认定和识别“老虎”和“苍蝇”时,应将违法犯罪分子与违规违纪人员区别开来。违规与违法两者有一定关联性,但主体行为的性质有着根本区别,前者触犯的是法律,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相应惩处。后者触犯的是相关法规,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罚,但主体行为的性质尚未构成和达到违法犯罪程度。当前,在反腐败斗争中将公职人员中违法犯罪分子与违规违纪人员区别开来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对“老虎”和“苍蝇”要穷追猛打,毫不手软,除恶务尽;另一方面,在认定“老虎”和“苍蝇”时,要避免出现扩大化和宽泛化倾向,要认识到“老虎”和“苍蝇”在公职人员队伍中毕竟只占少数。对于违纪违规者,在严格执纪执规的同时,应以教育和挽救为主。

当前中央反腐败整体布局中设置了两条防线。一是法律防线,对于触动这一红线的“老虎”和“苍蝇”采取一起打的策略,对腐败实行全面出击和保持持续性高压态势,使法律防线真正成为任何权力不可逾越的高压线;二是法规防线,通过严厉整肃公职人员队伍的政治纪律、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明显转化,力求打造一支清正、廉洁和高效的公职人员队伍和干部队伍。这两条防线有机结合,相互作用,互为促进,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日益发挥出整体性和统合性的综合治理效果。实际上,违规与违法在很多时候只是一步之遥或一念之差,违规者的错误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地纠正和制止,很可能很快滑落到违法犯罪边缘,最终触犯法律;而大多数违法犯罪者之所以成为“老虎”或“苍蝇”,就是在触动法律底线之前,均存在有违规违纪的“前科”,由小错的不断积累铸成大错,最终走向犯罪之路。因此,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中,厘清违法犯罪与违纪违规的界线,划清法律防线和法规防线的边界,是全面和深入落实“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败策略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腐败零容忍和动“真格儿”,在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的同时,也会对那些违规违纪者产生鲜明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不敢为的示范效果,降低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发案总量,在“打”中不断压缩“老虎”、“苍蝇”生成基数;另一方面,加强作风建设,严守法规纪律防线,打造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可以规范权力运行,督导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大大压缩产生“老虎”和“苍蝇”后备军的数量,为“老虎”、“苍蝇”一起打深入进行和巩固反腐败成果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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