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新挑战,必须创新民族事务治理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是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抓紧《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就自治权行使的限度、程序作出科学的界定,增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可操作性和自治权规定的权威性。尚未制定自治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五大自治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已经制定自治条例的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行监督机制。要探索建立健全各级人大监督制度,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执法监督检查;加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形成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执行的监督网络,强化对国家机关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责任的追究,改变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执行过程中,对失职行为无人负责,无人被追责的状况,进一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制度和法律的保障。
三是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解决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要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解决好民族自治地方资源配置、财政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减免、税收优惠保障、城镇化背景下自治地方建制、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补偿等问题;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党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进一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治理功能的实现。
四是进一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功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步迈入小康社会。民族自治地方要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促发展;调整完善扶持与对口支援政策,将政策优惠照顾与自我发展能力培育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继续加大民生保障投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制度支撑。
(本文系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研究”[项目批准号:10JZD0031]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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