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党纪该如何处分:开除党籍层级最高(2)

违反党纪该如何处分:开除党籍层级最高(2)

违反党纪如何处分?

——违反党纪的10种行为和5种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中,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党章中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层级依次提高。而《党纪处分条例》对这五种处分适用的情况分别做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贪污贿赂方面,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失职、渎职方面,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经济周刊》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开信息梳理,十八大以来已公布审查结果的21位省部级以上官员,除湖南省衡阳市原市委书记童名谦因对衡阳市人大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前后暴露出的贿选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导致发生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被界定为“玩忽职守”外,其余20人的违纪情节中均涉及“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收受巨额贿赂、钱财”。

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王长江对此分析称,现在看来,腐败现象进入高发期,已经危及到党的地位,自然要作为一个重要工作来抓。

除了贪污腐败,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对违纪情况的通报中,屡屡出现“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评论称,贪官“与他人通奸”,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道德,践踏党的纪律,而且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权色交易”,狼狈为奸,摄取社会财富,捞得更多的赃款。

6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称,一般情况下,通奸不违法,但党纪中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党员的处分实行分级管理

在对省部级官员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常常能看到这样的措辞,“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那么,对哪些官员的调查是需要报中共中央批准,哪些则只需报中共中央备案?

事实上,对党员的处分实行分级管理,例如:对《中央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中所列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各部委、办以及属于这一级的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成员,国务院直属局局长、党组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中央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顾问,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政协主席、副主席,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中央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纪委批准。

按照上述原则和规定,今年密集被通报的省部级以上官员,对他们的处分是需要报中共中央批准的。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章规定,如果要对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因而,在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蒋洁敏、李东生,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李春城、王永春的通报中,都有同样的一句话“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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