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绝不能搞土地私有化(2)

我国绝不能搞土地私有化(2)

从其演变的过程看,它首先表现为农地产权及其权能的暂时统一,即把农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等都归个体农民支配,其直接后果是实行农地私人所有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截止2012年,我国大陆人口有135404万人,其中农村人口为6422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47.4%;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人均不足1.4亩;而在人口密度较大的江苏、浙江、四川等地,人均耕地不足0.5亩,人多地少的现实将长期存在。美国现有3.3亿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1.8%。1998年,美国农业人口仅有500多万人,约有219万个家庭农场,每个家庭农场平均有176公顷耕地。如果我国像美国那样,搞以农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基础上的家庭农场,那意味着绝大多数农民将失去土地,而没有基本的生活依靠。

同时,目前农民已不再是一个统一整体,而被分化为若干层次。对那些从事非农产业并且收入较高的少数农民,土地不再是其生存之本,农地私有化意味着其资产性财富的增多。而对于那些未能或没有完全脱离土地,并在从事农业和兼业生产的亿万农民来说,农地私有化意味着他们在面临各种风险时,可能将土地出卖或抵押,从而成为失地农民,即丧失劳动对象和生活来源。因此,广大农民从农地私有化中获取所谓完整的土地权益,是转瞬即逝的。农地私有化的过程,必定是大量农民的小块农地向少数人集中和兼并的过程。这种农地垄断不同于其他可以再生或可移动的生产资料的垄断,其后果比其他任何垄断都更为严重。农地私有化并不能真正给予广大农民以现实利益,也不代表他们的长远利益。正如一位国外学者所言,中国“土地私有化的压力不是来自多数农民,而是来自想从中渔利的新兴政治和经济精英”。

农地私有化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新型城镇化的有序推进和统筹城乡发展。我国土地资源极为有限,各地土地的质和量分布很不均衡。这表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粮食生产主要依赖于特定和有限空间上的土地资源。为此,从保证粮食生产和供给的战略高度看,农地的集体所有更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如果搞农地私有化,那么我国18亿亩耕地的“红线”,将更难保证,全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就缺乏必要的保障。

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农地的集体所有,并逐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才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程度以及能否实现农地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与农地私有,是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印度的农地是私有的,但其农业很不发达,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很低。我国能否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关键不在于农地的私有化,而主要在于:一是能否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同时农地流转不一定导致土地的连片规模);二是能否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种植业的大量转移;三是能否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诚然,农地私有化可以促进土地流转,能为农地规模化经营提供可能,但“在土地权利越来越属于农户个体,甚至要求土地私有化的背景下,土地流转是可能的,但土地调整连片却是困难的”。因为,同一片土地极有可能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同时,农地私有化并不能直接促成农村劳动力非农化。只有当工业和服务业获得大发展,而使大量农民在城镇能够稳定就业,而不再依赖土地,并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时,才能实现大量农民的非农化。此外,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主要取决于整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和农村集体经济力量的实力,而同农地私有化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既然农地的私有化不可能创造出我国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基本条件,那么农地私有化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有何意义呢?

第三,主张农地私有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道而驰,它将会毁掉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主张农地私有化的实质,是要否定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要毁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因为,一旦我国农村和农业被私有制所支配,那么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而这就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历史进步的总趋势。马克思指出:“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某一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无论小地产或大地产方面的情况都是这样。因此就必然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

所以,体现在生产中人与人的相互关系的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始终是基于生产力的发展而演进的。从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到阶级社会的各种形式的私有制,再到社会主义社会新的公有制,是所有制形式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农地私有化不符合世界历史演进的基本规律,更不符合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是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动摇和历史性的倒退,是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目标和任务相背离的,也会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全局。

总之,在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和完善农地制度之时,社会多方关注农地改革的走向,农地制度改革面临多个路口,从根本上说,我国所面临的是通过改革,坚持和完善现有的法定的农地制度,还是实行农地私有化,这个抉择是不可避免的。坚持和完善农地的集体所有制,以利于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是在理论和实践上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问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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