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差别化户口迁移政策的重大现实意义 (2)

实施差别化户口迁移政策的重大现实意义 (2)

居住证制度较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利

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速度与可能,对暂时无法在就业与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的常住人口,《意见》通过居住证制度对其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给出了具体安排,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利被明确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保障。

首先,非户籍常住人口可以不受限制地享有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意见》明确提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并未为申请居住证附加任何限制条件。这意味着无论任何原因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均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同时还提出“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这些权利同样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意味着所有居住证持有人均可以享有上述基本公共服务。也就是说,根据《意见》任何公民均可以到全国任何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而且居住半年以上均可以申领居住证并享有上述基本公共服务。

其次,《意见》还提出“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这意味着即使特大城市,随着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在没有获得常住户口之前,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逐步增加的基本公共服务。综上,虽然制定了差别化户口迁移政策,但居住证制度能够保障公民可以在全国任何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自由迁徙,达到居住半年以上的条件就能够无限制地享受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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