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2)

二、中西方协商民主具有不同的历史基础、发展路径和基本特征

虽然到目前为止,代议制民主是人类发现的较为成熟的政治形式。但政治家和理论家始终没有停止对其他民主形式的探索。20世纪中西方提出的协商民主理论,以及对协商民主的实践探索,为人类的这种努力提供了坚实的经验支撑。中国与西方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协商民主的要素,但是中西方协商民主形成的历史基础、发展路径和基本特征则存在显著的差异。

(一)历史基础不同

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在当代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而西方的协商民主则是在西方的历史文化与传统基础上,为应对当代自由民主政治面临的挑战而提出的。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建立了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三三制”政权。“三三制”政权鼓励不同意见的表达,照顾和维护各方利益,这是中国协商民主的最初实践。“三三制”政权成为一种民主施政、政治协商的政权形式,既体现了民主的形式,更体现了民主的实质⑥。毛泽东同志曾告诫全党,“我们一定要学会打开大门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方法,我们一定要学会善于同别人商量问题”⑦。1948年4月底,中共中央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⑧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举行,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的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协商民主的实践。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第一次较为正式地提出协商民主的思想。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总要求,同时,就“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定位、发展目标、制度形式、实践平台、具体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规划和部署。

事实表明,中国的协商民主深深植根于中国自身的历史文化与传统,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兼容并蓄、和而不同、和衷共济等观念奠定了中国协商民主形成的文化基础。而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为中国的协商民主提供了理论指导。毛泽东曾经明确指出:“提倡民主作风,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数同意,然后去做。同时,尽量地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并倾听他们的意见。”⑩周恩来也说:“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11)这些观念既指导着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也是中国协商民主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在西方社会中,对协商的重视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就存在着协商民主的实践。古代雅典的民主,崇尚公民积极参与、直接民主、广场辩论和对话,雅典的公民大会就是通过全体公民的讨论、协商决定政策。美国独立战争之后,为了警惕和克服直接民主的局限,美国的开国元勋在1787-1789年制宪过程中,力图设计一种权力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美国十三个州的代表集中在一起,就美国宪政建设和国家构建进行了长时间慎重的协商讨论。美国制宪过程是典型的西方协商民主的个案实践。20世纪后期,自由民主因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而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为有效应对当代西方自由民主政治面临的危机和挑战,西方国家开始在基本制度框架内逐步尝试协商民主实践,例如通过共识会议实践决策民主,通过市镇大会和协商大会等形式容纳广泛的参与等。

(二)发展路径不同

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在系统总结自身民主政治实践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与中国国家制度建构紧密相联的;而西方的协商民主则是为了应对自由民主的困境、力图恢复直接民主、公民美德和理性之治而提出的。

在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程中,协商民主始终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不同历史时期的民主实践为中国协商民主的完善和发展创造了重要的经验条件。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根据地的“三三制”政权,通过体制机制和程序建设,有力推动了协商民主的实践,但是,“三三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民主政治,选举第一”。谢觉哉曾明确指出:“民主,就必得有选举,有真的选举与民意机关。忽视它,是不可以的。”(12)毛泽东也明确提出:“应是凡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13)在政治实践过程中鼓励对话、沟通和协商,其前提依然是自由公开平等的选举。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政协就不再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但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党派性的联合组织仍继续发挥作用。毛泽东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的政协进行政治协商”,“通过政协容纳许多人来商量事情很需要”(14)。从组织机构角度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构成了我国人民民主的组织形式。从《宪法》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定位、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都逐步发展和完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实践也发挥了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实践的深入和发展同时推动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从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第一次提出协商民主的思想,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以及各项制度建设要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内容愈益丰富起来。从性质定位上看,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从实现路径上看,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从制度渠道上看,主要包括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民主四个层面;从重点领域来看,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中国的协商民主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

西方的协商民主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应对西方自由民主政治日益表现出“碎片化”、“边缘化”、“两极化”趋势而进行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1980年,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在学术意义上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其目的是为了反驳将美国政治视为“精英政治”、“贵族政治”的各种质疑和指责,从而为“美国宪法的民主特性”进行辩护。毕塞特认为,美国的宪政既体现了多数原则,同时也是对多数的制衡,这两个方面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就体现在美国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的明确意图之中(15)。1987年起,美国学者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从合法性角度进一步拓展了协商民主的内涵,他们认为,任何社会的生存和延续都需要一种确定性的正义原则和稳定的制度,协商民主为人类回答什么样的原则是合理的、什么样的制度是合法的,通过什么方式来作出决策等问题提供了条件和支撑。此外,英国的安东尼·吉登斯、美国的艾丽丝·M.扬和澳大利亚的约翰·德雷泽克等著名学者还提出了几种不同于“协商民主”的概念,如吉登斯的“对话民主”、德雷泽克的“话语民主”、扬的“沟通民主”等(16),这些认识进一步丰富了人们对于协商民主的理解和认识。

西方的协商民主是一种为了共同的善而诉诸主体间对话、讨论与沟通的共识形成机制与治理形式。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和产生具有深刻的哲学文化背景,它是在当代西方哲学从主体哲学或意识哲学向主体间性哲学和交往哲学转向的背景下兴起的。根据意识形态的差异,西方的协商民主可以分为不同的流派,如以本杰明·巴伯或查尔斯·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协商民主,他们更多地强调公共利益;以乔舒亚·科恩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协商民主,强调公民权利和公共协商对于促进共同体团结的作用;以哈贝马斯和本哈比为代表的“批判理论”协商民主,强调协商“秉承理想作用”的过程,更多主张主体间的沟通和解放政治。从本质上讲,西方的协商民主是为了克服既有体制的不足,补充和完善既有体制,而并非西方民主政治体制的有机构成部分。西方的协商民主力图在一个强调多元、尊重差异和多样的时代,重新恢复传统政治理论和实践中对于直接民主、公民美德、理性之治的重视。

(三)基本特征不同

中国的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实践性、广泛性、规范性和程序性特征,并且不断地在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过程中加以发展和完善;而西方的协商民主则根植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现实,是西方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反映。

中国的协商民主既遵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也随着我国民主实践发展而不断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有着独特而鲜明的特征。

1.协商理论的实践性

中国的协商民主理论源于实践又用于指导实践,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创新。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理论的形成以及《新民主主义论》对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协商建国,再到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和基层治理中各种协商民主的实行,中国的协商民主始终走的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框架内,中国协商民主的各种设计与安排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始终是一个实践呼唤理论、实践丰富理论的过程,同时也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

2.协商主体的广泛性

中国的协商民主,涵盖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群众、人民团体与群众、群众与群众、执政党与参政党、中央与地方等各个方面,参与协商的主体囊括了来自各社会阶层、各类政治主体的力量,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全体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国家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有效形式,汇集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人士,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发展各方面重大事项进行充分协商。

3.协商形式的多样性

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从政党到国家、从国家到社会、从中央到基层的全方位的协商机制。在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方面,有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有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社会团体等在人民政协的协商;在立法机构,则有重要决策之前执政党与政协、人大等方面的协商,有立法机构自身的立法听证等协商实践;在人民政协,有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各种协商形式;在社会生活领域,有社会协商对话、居民议事会、公民评议会、社区论坛、网络论坛等多样化实践;在基层政治生活中,则有民主恳谈会、参与式预算等协商实践。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协商实践发展和丰富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多样性。

4.协商目的的公共性

中国的协商民主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这一根本出发点,其目的是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诉诸公共利益,兼顾各方利益,达成一致共识,更好地推动决策制定和落实。中国的协商民主提高了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更全面地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扩大了民意基础,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有效保障。

5.协商制度的规范性

中国协商民主是制度化的协商民主,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体制机制建设和程序设计,将协商民主以法律、规章和制度等形式确立下来,并在实践中得到稳定持续实施的民主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为在国家层面开展协商民主提供了根本制度基础;我国立法机构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立法法》,地方各省市立法机构相继出台《立法听证办法》或《立法听证规则》等,明确规定了重大决策实行听证制度;国务院还建立了参事制度,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也建立起了日常的协商对话制度。中国协商民主在不同层面都逐步形成和完善了一整套保证民众意见表达、达成广泛共识和做出合法决策的体制机制,保证了协商民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西方的协商民主则不同,它根植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现实,是对既有民主制度的一种完善和补充。第一,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是自由资本主义,它不可能孤立于资本主义制度现实的价值取向。就像美国总统奥巴马所说,“美国宪法所有精致的设计,例如权力分立与制衡、联邦主义和权利法案等,都是为了让我们进行充分的讨论,施行‘协商民主’,通过它,所有的公民都需要参与一种政治过程,检验其关于现实的各种观念,说服他人同意自己的观点,以及形成共识联盟”(17)。第二,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在某种程度上还停留在学者的探讨阶段,理想和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社会的复杂性、不平等的存在、文化多元主义以及利益集团的操控,使西方的协商民主依然是真正的“未竟的现代性工程”,西方的协商民主仍然没有摆脱精英主义的窠臼。第三,由于“派系的危害”,以及纯粹“多数原则”的限制,西方的协商民主经常会遭遇到失败。由于缺乏对公共利益的统一认识,以及自由民主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崇尚,协商过程更多的是对各自利益的追求,而无法在公共利益基础上形成共识,协商失败和无效是西方协商民主最为常态的特征。第四,虽然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指出了西方自由民主面临的困境,但其提出的解决方案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长期性,依然局限于对西方自由民主的修修补补。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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