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崖式降级’挡住了官员复出的机会”
除《公务员法》规定的6种处分办法以外,还有一种“免职”的非正式处理办法。
“免职是一种非正式的处罚方式,并不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手段。”周汉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免职不是一种处分,更多情况下是一种政治责任。所以,官员免职后再复出,就成了一个正常现象。”
官员先“免职”后“复出”的现象,并不鲜见。
如2005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但仅1年后就进入国家发改委任职。
2008年因“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免职或辞职的三名官员,均在沉寂后复出。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2009年12月出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被免职的石家庄市原市长冀纯堂,2011年任河北省工信厅副厅长。河北省委原常委、石家庄市委原书记吴显国,2013年任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在网络舆论场中,被免官员的复出并不“招人待见”。周汉华说:“曾经有过重大失误的官员再次复出,从政治伦理、政治道德层面,是有违老百姓情感的。”
那么,“降级”和“免职”对官员的影响有什么不同?
“‘断崖式降级’挡住了官员复出的机会。”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选辉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对官员而言,级别非常重要。免职仅仅免掉官员的职务,但他的级别没有变动,因此,权力、待遇等都没有变化。所以,如果有机会,复出就成了一种常见的情况。”王选辉说。
“但降级与免职有本质区别。”王选辉指出,“一旦官员的级别降低,他只有从头开始,就很难在短期内恢复到原先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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