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究竟靠什么

北京: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究竟靠什么

摘要: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是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地方党政部门掌控着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左右着办案法官、检察官的手脚,过多的干预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形成“自由意志”,司法工作者不能独立自主处理、裁决案件。因此,从总体来看,实现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号角,决定在多个领域启动大范围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本轮改革的重头戏之一,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人们对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效果寄予了极大的期待。的确,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是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地方党政部门掌控着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左右着办案法官、检察官的手脚,过多的干预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形成“自由意志”,司法工作者不能独立自主处理、裁决案件。因此,从总体来看,实现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然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却不一定像在民事、行政司法领域那样具有回春草一样的奇特功效,因为这并没有革除影响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主要根源。在笔者看来,导致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个是冤假错案频出,刺激着民众朴素的神经,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很大怀疑。

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何在呢?何家弘教授用中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作了回答:(1)根据口供查找证据的侦查模式;(2)来自上级的“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压力;(3)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嫌疑人就是罪犯,偏重有罪证据的收集;(4)不当地解读科学证据,如将试用期的科学证据视为成熟期的科学证据;(5)变相的刑讯逼供;(6)片面地顺从民意;(7)徒有形式的相互制约,制约不足配合有余;(8)法庭审判形同走过场,下审上判,未审先判,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9)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补充侦查已无能为力,判也难放亦难;(10)由于担心放纵罪犯,故导致疑罪从轻盛行。不难发现,在这10个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中,只有第8项与司法去行政化有联系。因此,实现司法去行政化可能会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不可能显著降低这类现象的发生率。

第二个是司法腐败。

司法是公正的最后防线,然而屡禁不止的司法腐败正在严重侵蚀着这道防线,从而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可以维护正义的信念。之所以司法腐败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不是因为司法工作人员比其他人员更爱钱财,更贪女色,而是因为他们掌握着可供“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公权力,易于成为“钱色”之类的糖衣炮弹的目标,而人性的弱点又使他们难以抵挡这类诱惑。现实告诉我们,司法腐败猖獗的根源是司法权力过于集中,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效果不佳;而实现司法去行政化不仅不能消除司法权力过于集中、内部监督乏力的问题,相反可能更加削弱司法权力的外部制约,更便于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因为司法去行政化后,上级领导的干预就会减小,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就更大。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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