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究竟靠什么 (2)

北京: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究竟靠什么 (2)

摘要: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是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地方党政部门掌控着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左右着办案法官、检察官的手脚,过多的干预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形成“自由意志”,司法工作者不能独立自主处理、裁决案件。因此,从总体来看,实现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三个是司法不透明。

正义应当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但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被高度垄断,让人觉得刑事司法是司法系统内部的神秘活动,只能远观其高墙和大楼,即便是被冠以“公开审判”的庭审环节,也给人有名无实之感。司法机关戒备森严,让人难以靠近。刑事司法实质上仍然是不肯让他人介入的专业领域。“公开审判”被各种形式所掩盖,参与旁听的多是不愿参加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务人员,真正想关注案件的群众很难进入法庭旁听。不必详言,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并没有打开司法系统封闭的大门,也没触及法院、检察院的高墙和戒备设施,因而也不可能揭开笼罩在刑事司法活动外面的那层神秘面纱,最终也很难消除普通百姓对司法的怀疑。

第四个是司法裁判脱离民众的朴素正义情感。

近年来,民众对一些案件的判决普遍不满,这与法院的裁决脱离民众的朴素正义观念不无关系。尽管我国有人民陪审制,但陪而不审的现实没有将民众的判断注入司法。司法去行政化与法官精英化、司法封闭化没有太大的联系,实现司法去行政化与去地方化也不能改变司法裁决脱离现实、脱离人民群众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质疑司法去行政化对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意义,并不意味着否定司法去行政化本身。事实上,司法去行政化不是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而是其真正效果体现在提高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公信力。在民事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关心的是地方经济,保护的是地方GDP和税收,当涉及影响当地经济的案件时,地方政府难免会有所躁动。在行政方面,当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由当地行政配置时,司法系统就会与当地的行政系统形成广义上的“大家庭”。让司法系统去审理“自家成员”与他人的纠纷,本身就有“拉偏架”之嫌,裁决结果也很难实现正义。当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后,司法机关就会脱离地方,成为与纠纷无涉的中立第三方,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有利于提高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公信力。另外,司法去行政化也不是完全与刑事司法无关,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只不过程度有限而已。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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