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安全观要求刑法转变整体机制

新国家安全观要求刑法转变整体机制

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作为社会安全的最后和最重要的保障法,刑法的整体机制将对这一新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

新国家安全观要求确立综合主义刑法观

刑法观念的发展变化总是与国家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政策息息相关。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刑事法治改革成绩令人瞩目,为维护和平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作出了巨大贡献。晚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矛盾持续激化,社会风险急剧增加:一些恶性刑事案件危害公众,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呈高发态势,网络信息犯罪数量剧增,这些都严重威胁到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安全秩序。与此同时,我国的刑事法治环境也在发生巨大变革,一些刑事法治事件以及罪刑设置开始引起广泛讨论,刑法立法和司法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在这种局势下,中央适时提出新的国家安全理念,将保护人民安全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宗旨,因而深得人心。由此,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成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主导观念。

西方学界通常认为,权利主义刑法观念从产生到真正形成制度自觉需要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而刑法过分强调对社会安全的保护暗含着所谓践踏自由与人权的危机。然而,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势具有西方从未经历的特殊性。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社会具有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共同作用的特征,新旧思维的冲突和碰撞愈加频繁和激烈。这种情势给刑法提出了巨大挑战,即刑法必须在时代变动中妥当地实现其规范功能,既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又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随着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逐步提高,个人自由权利与社会安全稳定将越来越呈现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趋势,在安全与秩序成为刑事立法主导观念的时候,自由和权利也在刑事司法领域被越来越多地强调。可见,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实际上已经摒弃了各种立场的争论,朝着自由与安全、权利与秩序相融合的综合主义方向发展。由此,刑法观念也应尽快摆脱各种本位主义的争论,尽早确立综合主义的刑法观念,用以指导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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