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安全观要求刑法转变整体机制 (2)

新国家安全观要求刑法转变整体机制 (2)

新国家安全观要求刑法加强对人民生存安全的保护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面临的安全问题并不相同。当前,我国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国内不安定因素有所增加,国外敌对势力更是借机对我国进行领土和意识形态的双重攻击。面对当前的国家安全形势,刑法应当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完善相关立法,从严惩处危害人民群众生存安全的犯罪活动。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民众的社会安全感一直是我国刑事法治改革的重中之重,新提出的国家安全观再次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现阶段,我国的犯罪形态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有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替代传统的自然犯成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大威胁。2014年5月6日发布的《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指出,在国际恐怖活动呈反弹之势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恐怖活动再次呈高发状态,且呈现出以政府机构和军警为主要袭击目标、使用冷兵器等简陋工具作案的新特点。刑法是防控恐怖主义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日益猖獗的恐怖活动无疑为我国刑事法治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总体上说,我国对恐怖活动的惩治主要依赖刑法规定的恐怖犯罪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内容多体现为高屋建瓴的政策性表述,需要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予以落实。从国际范围看,有效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并将反恐纳入法治轨道,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在此背景下,我国急需出台一部与反分裂国家法地位相同的《反恐怖活动法》,将对恐怖活动的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刑事制裁、国际合作、善后恢复等具体应对措施纳入法治轨道,在此基础上推动刑事立法改革,促进反恐怖活动法与刑法的协调统一。

二是加强对非传统安全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改革的重心转移到经济、社会生活等非传统安全领域,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非传统安全是指那些有别于传统国家军事安全,又能对国民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威胁的因素,其内容涵盖经济、文化、科技、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在当今强调国家软实力的国际竞争环境中,非传统安全已经替代传统安全成为维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新国家安全观也强调了非传统安全对于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刑法对非传统安全的保护也显现出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对信息安全的保护上。我国惩治侵害信息安全犯罪主要依靠刑法规定的关于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若干罪名,然而,依赖信息技术的快速更新换代,侵犯信息安全犯罪行为发展迅速,已经从开始的“计算机犯罪”发展到现在的“网络犯罪”,网络成为一个与现实社会并行的犯罪场域,刑法典现有的罪名已明显不能满足惩治该类犯罪的需要,以至于在实践中不得不扩大解释。鉴于此,有必要逐步修改完善网络犯罪立法,增设相关网络犯罪罪名,确立网络犯罪刑事制裁的独立体系和独立地位,在刑法分则中设置独立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章节,并在时机成熟之际制定一部集程序法与实体法于一身的《反网络犯罪法》,以弥补传统刑法理论和体系在信息时代的局限与滞后。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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