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决定阶级——马克思恩格斯的未竟之论(4)

分工决定阶级——马克思恩格斯的未竟之论(4)

四、进一步推进“分工决定阶级”研究的几点思考

“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不仅是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多次强调的观点,而且是在阶级形成问题上贯彻历史唯物主义的必然结论。因此,继续推进对这一命题的论证,当属深化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研究的首要任务。在此提出以下几点想法供参考:

1、从少数人对复杂劳动(管理劳动、技术劳动)的垄断着手,论证复杂劳动者(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对简单劳动者(直接劳动者)的剥削。

抽象地讲,复杂劳动者(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对简单劳动者(直接劳动者)的剥削可以这样论证:分工的另一面是协作,也就是“互相交换其活动”;复杂劳动者因为对其劳动技能的垄断,会在这种交换中处于主动地位,而简单劳动者因为面临激烈的竞争,会在这种交换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复杂劳动者所得到的决不只是加倍的简单劳动收入,它还要剥夺简单劳动者的剩余劳动。

但为了增强说服力,论证还应该进一步具体化,具体论述复杂劳动者(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对简单劳动者(直接劳动者)的剥削方式。在进行这种具体论证时,为了排除所有权收入的干扰,最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生产资料所有状况等同的个体劳动者私有制为背景。恩格斯提到的氏族首领由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的例子,就以公有制为背景成功地排除了这种干扰。公有制企业内部管理者对普通职工利益的侵害,也属于这种情况。这里假设某一行业只有生产资料所有状况等同的个体劳动者(他们同时也是商品生产者),以此为基础论述分工是如何导致剥削、从而导致阶级产生的。

由于大家都是小生产者,因此也不存在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与直接劳动者的分工。但是我们可以假设一部分小生产者比较懂经营,或者善于利用比较先进的技术;无疑,他们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时间,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可以转移生产效率较低的同行的劳动价值。但如果仅仅是这样的话,他们的较高收入不过是其全部劳动中的复杂劳动那个要素得到了加倍的报偿,这里是没有剥削的。但是,如果他们凭借着自己成本较低的优势,进行恶意的降价促销,就有可能迫使效率较低的同行减产甚至完全停产,或者使后者陷入滞销的困境。总之,抢占后者的市场份额,剥夺原本属于后者的那部分收入,剥削就这样产生了。长此以往,这些高效率的小生产者一方面不断积累财富、增加雇工而上升为资本家,另一方面脱离直接劳动而成为专职的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与此同时,那些效率较低的同行日益丧失生产资料,沦为雇工。

当然,应指出的是,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分工导致剥削的趋势受到了计划经济体制(不是公有制,或者笼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抑制,没能导致阶级分化的产生,但这并不是常规,而且有牺牲效率之嫌。

2、从财产继承制度、暴力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以及家族企业制度着手,解释经典作家主张按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的必然性。

对复杂劳动的垄断所带来的剥削收入,除了一部分会被用于提高劳动技能以外,另一部分往往转化为生产资料,获取所有权收入;因此,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取所有权收入,与垄断复杂劳动以获取垄断性劳动收入,是互为表里的。但这仅足以说明生产资料所有状况与在分工中的地位一样适合作为阶级划分的标准,是不足以让持“分工决定阶级”观点的经典作家选择前者的。

经典作家选择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作为阶级划分标准的关键在于:在当时,财产继承制度、暴力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家族企业制度严重地稀释了分工对阶级地位的影响。财产继承制度可以使个人财产状况与个人收入状况、个人劳动能力的产生脱节,甚至使完全脱离劳动的食利者获取财产性剥削收入;暴力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在于,它可以强行改变财产所有状况,使个人财产状况与个人收入状况、个人劳动能力之间的联系更加模糊;在家族企业制度下,往往所有管理职位或绝大多数管理职位为所有者承担,单纯凭借一技之长而跻身管理层的希望渺茫;这些因素都可以稀释分工对阶级关系的影响。在马克思恩格斯乃至列宁的时代,由于不存在财产税、遗产税,财产的代际传递几乎是没有任何障碍的,因此最大限度发挥了使个人财产状况与个人收入状况、个人劳动能力相脱节的作用。同时,它在当时还起到了一个特殊作用,即把原始积累时期暴力掠夺财产的后果最大限度地传承下来。况且,当时还处于旧殖民主义时期,西方国家明火执仗地掠夺外国财富的现象还很普遍,许多人因此一夜暴富。再加上家族企业制度盛行,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往往比人们在分工中的地位更能反映现实中的阶级关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旧殖民主义的终结,由于超额累进的财产税、遗产税的实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财产拥有状况与个人劳动能力错位的现象。同时,随着生产过剩的问题日益突出,对市场的争夺日益惨烈,利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日益突出,因此,阶级关系越来越受分工支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在分工中的地位,就不可能准确界定诸如职业经理之类的新中间阶层的阶级性质。但只要私有制还占据主导地位,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的标准仍然是适用的。

说到暴力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不能不指出的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视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由于恩格斯系统地批判了杜林关于暴力创造私有制和阶级的观点,后世的马克思主义者就不敢再提暴力在人类历史中的地位了(只有在谈到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时例外),这实在是对经典作家的严重误解。就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在讲完“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那番话之后紧接着就说:“但是,这并不妨碍阶级的这种划分曾经通过暴力和掠夺、欺诈和蒙骗来实现,这也不妨碍统治阶级一旦掌握政权就牺牲劳动阶级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并把对社会的领导变成对群众的剥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2页。)当然,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也提出过暴力干涉阶级关系的现象仅出现于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与暴力无关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然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中,却用了整整一章讲述暴力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中的作用,并指出:“大家知道,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1-782页。)

3、论证“分工决定阶级”,必须要勇敢地面对一个尖锐的问题,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对人类历史的解释限度问题。

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虽然在阶级成因上贯彻了历史唯物主义,但却遭遇了与经典作家阶级划分标准的逻辑冲突,不得不借助财产继承制度、暴力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家族企业制度等因素加以解释。财产继承制度、家族企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还可以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逻辑框架中得到解释,但暴力就不一定了。暴力不等于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政治暴力,它还包括自发的个人暴力或群体暴力,例如马克思提到的英国圈地运动中牧场主对自耕农和租地农民实施的暴力掠夺,在自亨利七世以来150年内一直是被法律禁止的(《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7页。),这显然不能用上层建筑来解释。

其实,我们越是回溯人类历史,就越是发现“分工决定阶级”的解释相对乏力,就越是发现暴力因素的活跃。在欧洲的封建社会,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最初往往来自战争掠夺,通过巧取豪夺将自由民变为农奴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加上嫡长子继承制、土地世袭制(禁止买卖)、身份等级制的实行,个人劳动能力与阶级地位很难挂钩。在奴隶社会,不仅土地来自掠夺,而且奴隶也往往来自掠夺。暴力掠夺土地,掠夺奴隶,对奴隶、农奴实施人身强制,都很难说是上层建筑的作用,而只能说是一种与生产力平行、对生产关系(包括阶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发生影响的因素。

当然,自发的暴力虽然在逻辑上与生产力平行(地位平等),但两者并非不发生联系。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原始社会,由于没有剩余产品,人们随时面临饥饿威胁,战俘往往被处死,甚至被吃掉;在奴隶社会,由于有了剩余产品,战俘被用作奴隶,在严密监视下集体劳作;在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以家庭为单位的劳动得以实行,奴隶因此转化为农奴;到了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社会化大生产本身的锁链已经足以保证对雇佣工人的控制,劳动者终于获得了人身自由。(在这里,阶级社会共同利益的从属性、剥削阶级利益的至上性得到了最完美的表现)

另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告诉我们,在原始社会内部,社会结构演变的根本动力在于人自身的生产,而不是物质生产。到了未来社会,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相对于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而言)的情况下,物质生产范畴的生产力也不可能继续充当社会形态演变的终极动力。因此,不妨设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主要适合于解释阶级社会的历史,主要适合解释阶级社会有序的一面。此外,人类社会还存在无序的一面,需要通过与生产力平行、但与生产力存在此消彼长关系的暴力得到解释。

4、考虑到所有制对于分工的反作用,考虑到暴力因素的干涉作用,决不应当低估所有制对阶级的影响。

分工是阶级形成的决定性经济因素,但也应看到,人们在分工中的地位也在很大程度上受所有制影响。人们在分工中的地位的客观依据是劳动技能;在古代社会,复杂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主要来自经验积累;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越来越依赖于受教育的程度,而受教育的程度与家庭的财产状况是不无联系的,因此人们的劳动技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家庭的财产状况;人们在分工中的实际地位同样深受家庭财产状况的影响,虽然社会大生产客观上要求具有专门技能的人在生产中处于管理者、支配者的地位,但实践中总是不乏无纨绔子弟、无能之辈乃至败家子,凭借着法律对所有者的保护在生产中霸占着最重要的位置。这一点是许多“分工决定阶级”论者所忽视的,因此他们往往低估了剥夺剥夺者的意义。

当然,由于人相对于社会环境的能动作用,人们在分工的地位,人们的劳动技能的形成,乃至人们的受教育程度,与家庭财产状况并无必然联系。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可以理直气壮把把分工视为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阶级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否则,我们将陷入这样一个逻辑循环:“分工决定于受教育差别,受教育差别决定于财产差别,财产差别由剥削导致,剥削产生于分工”。

如果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不完全是分工的结果,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于暴力掠夺,那么这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相对于该社会的分工状况无疑具有了更大的独立性。毫无疑问,这也为通过暴力手段改变现有所有制状况提供了正当性辩护。说到这里,不能不指出的是,我们的教科书在肯定暴力革命的同时却在极力回避历史本体论意义上的暴力论,特别是暴力因素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这是自相矛盾的表现。

本文已被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文集》(第3辑·2012)(王伟光、李捷、程恩富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12月出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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