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决定阶级——马克思恩格斯的未竟之论

分工决定阶级——马克思恩格斯的未竟之论

“分工决定阶级”,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阶级成因的观点。这一观点一度被斯大林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这种上层建筑决定论的观点所取代。为了解释阶级现象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之后重新出现,以及论证阶级现象存在的长期性,当代中国部分学者重提“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在阶级成因分析上恢复了历史唯物主义;但由于不能理解复杂劳动对简单劳动的剥削,他们或者在“分工导致剥削”这一关键点的论证上以所有权收入这种派生性的剥削收入敷衍了事,这实际上是半截子所有制决定论,或者回避甚至否定剥削问题。本文强调:应该从少数人对复杂劳动的垄断论证“分工导致剥削”;从财产继承制度、暴力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家族企业制度等因素着手,解释“分工决定阶级”与按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之间的逻辑矛盾;还应该正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对人类历史的解释限度。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分工决定阶级”的论述

在阶级成因方面,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明确提出并初步论述过“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就明确地提出了“我们以后将要阐明的”“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命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又说:“在分工的范围内,私人关系必然地、不可避免地会发展为阶级关系,并作为这样的关系固定下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版1960年版,第513页。)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再次强调:“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页。)在《孟德斯鸠五十六》中,马克思又说:“在我们这个时代也有劳动和分工,因此也就有阶级,其中一个阶级占有全部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另一个阶级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才能生存,而出卖劳动也只有能使雇主阶级发财时才有可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21页。)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又指出:“只要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就是说,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在这被迫专门从事劳动的大多数人之外,形成了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它掌管社会的共同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因此,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2页。)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又说:氏族制度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为了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分工决定阶级”的思想,还必须注意这样几点:

1、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决定阶级的分工决不是指行业分工。

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一文中批评了“把阶级矛盾变成了‘各行业之间的争吵’”的错误,并指出:“现代的阶级差别绝不建立在‘行业’的基础上;相反,分工在同一阶级内部造成不同的工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43页。)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论述来看,他们所说的决定阶级的分工应该是指直接劳动者与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的分工。

当然,也不是没有例外。在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不仅直接使用了雅典的提修斯关于贵族、农民、手工业者三个阶级的提法,而且指出: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它根本不参与生产,但完全夺取了生产的领导权,并在经济上使生产者服从自己;它成了每两个生产者之间的不可缺少的中间人,并对他们双方都进行剥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166页。)应当说,“商人阶级”这个提法是值得推敲的,它容易产生将全体商业从业者视为一个阶级的歧义。固然,在商业兴起的早期,由于竞争的缺乏,商业剥削其它行业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既然当时已经处在“文明时代的门槛”上了,就不能排除商人使用奴隶或雇佣人员的可能性,总不能将商人使用的奴隶或雇佣人员与商人划归同一阶级吧?

2、直接劳动者与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的分工决定阶级的关键,是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凭借着对复杂劳动的垄断,可以剥削简单劳动者(直接劳动者),对此马克思、恩格斯都是有所论述的。

在人类思想史上,社会分工往往被剥削阶级思想家用作抹杀阶级斗争、阶级冲突的依据;而强调阶级斗争、阶级冲突,特别是强调对立阶级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阶级观与其它阶级观的一个重要区别;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论述“分工导致剥削”,对于论证“分工决定阶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它的萌芽和最初形式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儿女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这种诚然还非常原始和隐蔽的奴隶制,是最初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所有制也完全符合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其实,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3-84页。)这里的不平等分配显然不是指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而是指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否则的话,劳动贡献较少的人仍将拥有剩余产品,并有可能将剩余产品转化为生产资料,这样形成的是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而不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的私有制。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三章中,马克思实际上提出了企业主收入——平均利润(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扣除利息(资本所有权收入)之后的余额——不是资本所有权收入、而是资本家作为管理劳动者剥削所得的思想。“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不是从他对资本的所有权中,而是从资本同它只是作为无所作为的所有权而存在的规定性相对立的职能中,得出他对企业主收入的要求权,从而得出企业主收入本身。一旦他用借入的资本来经营,因而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归两种不同的人所得,这种情形就会表现为直接存在的对立。企业主收入来自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也就是说,是由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执行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这些职能而从事活动或行动得来的。但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代表,就不象生息资本的代表那样领干薪。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资本家指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对生产劳动的剥削也要花费气力,不管是他自己花费气力,还是让别人替他花费气力。因此,在他看来,与利息相反,他的企业主收入是某种同资本的所有权无关的东西,不如说是他作为非所有者,作为劳动者执行职能的结果。”“同资本所有者相区别的产业资本家,就不是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表现为甚至与资本无关的管理人员,表现为一般劳动过程的简单承担者,表现为劳动者,而且表现为雇佣劳动者。”(《资本论》第三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6-427、429页。)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指出: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这并“不妨碍统治阶级一旦掌握政权就牺牲劳动阶级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并把对社会的领导变成对群众的剥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2页。)不过,恩格斯这里的说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分工作为阶级划分的基础,它应该在政权产生之前已经导致剥削现象产生了,而不是要等到统治阶级掌握政权之后;否则,无异于说先有国家后有阶级。

3、“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与按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的标准之间存在着逻辑缺环。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像后来列宁那样明确强调按照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划分阶级(列宁在《社会革命党人所复活的庸俗社会主义和民粹主义》一文指出:“阶级差别的基本标志,就是它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因而也就是它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占有这部分或那部分社会生产资料,把它们用于私人的经济,用于出卖产品的经济,——这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阶级(资产阶级)同没有生产资料、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无产阶级的基本不同点。”(《列宁全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页)),但他们实际上是这样做的。上文引述的马克思在《孟德斯鸠五十六》的那段话就是一个例证。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的注释中这样定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资产阶级是指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并使用雇佣劳动的现代资本家阶级。无产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页。)

当然,更准确地讲,他们是主张按照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因为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加以理解:一种是法律层面上的,就是对生产资料有没有所有权。奴隶主、地主、资本家对生产资料有所有权,而奴隶、农民、无产者对生产资料没有所有权。另一种是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就是人们使用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活动,也就是劳动。其中,直接使用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活动,是直接劳动;通过调节直接劳动而间接与生产资料发生关系的活动,是间接劳动;间接劳动又分两种情况,管理劳动侧重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技术劳动侧重于调节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显然,经典作家这里所说的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是指前一种。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他们认为直接劳动者与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的分工决定阶级,为什么不按照在这种分工中的地位划分阶级,却要按照法律意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

4、“分工决定阶级”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远不是一个成熟的结论。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马克思在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十二章留下的“什么事情形成阶级?”的疑问。在这里,马克思只是否定了“收入和收入源泉的同一性”“使雇佣工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成为社会三大阶级”的设想,只字未提“分工决定阶级”的问题。(《资本论》第三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01页。)

而且,就整个体系而言,《资本论》也并不支持“分工决定阶级”的论断。《资本论》的体系可以说是以所有制为核心构建的,因为《资本论》的核心假设是工人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或者说原始积累,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货币转化为资本”和《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中有明确的阐述。(《资本论》第一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2页;《资本论》第一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1页。)

但也必须强调的是,尽管《资本论》体系是以所有制为核心构建的,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甚至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还提出了“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的著名论断,但他们的确不曾提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观点。《共产党宣言》中的这个论断并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推论;相反,就在这个论断之前,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所有制不过是阶级的表现或结果,“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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