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决定阶级——马克思恩格斯的未竟之论(3)

分工决定阶级——马克思恩格斯的未竟之论(3)

三、当代中国学者对“分工决定阶级”的论证

当代中国学者重提并论证“分工决定阶级”观点,主要是为了解释阶级现象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的再现,以及论证阶级现象存在的长期性。李怀指出:根据“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阶级的消亡只能沿着生产力→社会分工→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的线索前进”,也就是说,只有在生产力发展、消灭旧式分工的基础上,才能消灭阶级;企图单纯依靠政治革命、通过所有制改造消灭阶级,是一种空想,“设想私有制和阶级可以先于旧式分工被消灭,实在是一种倒因为果的空想。它不仅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且同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实践相脱节。”李怀还指出,“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之所以可以防止任意改变所有制的错误,是因为分工集自然性和社会性于一体,是联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中间环节;有了这种中介,就可以减少生产关系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错误。(李怀:《再论分工与阶级》,《绥化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2期。)吴英指出:“分工—阶级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意义,就是赋予改革开放中崛起的各种新社会群体以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改革开放中崛起的私营企业主、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个体户、从业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各种服务业组织的从业人员等等,对生产力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长期受苏联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尤其是所有制——阶级——阶级斗争理论的影响,在许多人心目中,这种保护只是权宜之计,只是暂时利用其促进经济的发展。这就造成我们在意识形态和主导理论上一直无法给予这些多种所有制的主体以真正的认同,造成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给予它们以真正的合法地位。“分工—阶级理论”有助于排除这种意识形态困扰。(吴英:《对马克思分工—阶级理论的再解读》,《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

关于决定阶级的分工,当代中国的学者与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不过他们具体提法多倾向于脑体分工。蔡俊生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才开始成为真实的分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这句话做出解释说:“因为只有这种分工,才确立了恩格斯所说的专门从事‘社会的共同事务’的少数人与从事直接物质生产的社会大多数成员之间,在生产中社会地位的不同,而这种不同又规定着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参与产品分配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就是说,只有这种分工才是‘阶级划分的基础’”。(蔡俊生:《试论社会分工与消灭阶级的关系》,《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4期。)李怀指出:分工包括劳动分工(从客体方面对劳动活动本身的分解)、劳动者分工(职业分工)和社会基本分工(即人类历史上几次社会大分工),真正导致阶级分野的是这样一种劳动者分工,即脑体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参看李怀、李凤芝:《分工与阶级——兼论我国目前的阶级状况》,《绥化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李怀:《再论分工与阶级》,《绥化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2期。)吴英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将分工分为技术性分工(生产机构内部的分工)、社会分工(行业和部门的分工)、脑体分工(直接生产者与管理者、劳心与劳力的分工)。他认为,前两者是阶级划分的背景,而脑体分工是阶级划分的直接基础。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技术性分工不发达,社会分工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从事社会公共管理的人成为社会主导阶级;而在资本主义社会,技术性分工地位上升,社会分工地位下降,生产机构中劳动组织和管理者成为主导阶级。(参看吴英:《对马克思分工—阶级理论的再解读》,《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

稍微例外的是1992年出版、由赵家祥、李清昆、李士坤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一书,该书认为这样解释“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首先,有了分工就必然有产品交换,而有了产品交换,就会加剧财产的积聚和集中,使财富日益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从而促进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有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把社会成员一分为二,即分为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被剥削阶级。其次,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和对立。由于这种分工,出现了只消费不生产、只享受不劳动的人。”(赵家祥、李清昆、李士坤:《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9页。)这无疑是说,决定阶级的分工不仅有脑体分工,而且有行业和部门分工。

至于对“分工决定阶级”的论证,由于不能理解(至少是不能充分理解)“分工导致剥削”这个命题,当代中国的学者主要是沿着两种逻辑路径展开的:一种是“分工间接决定阶级”,即分工通过决定所有制从而决定阶级,试图用所有权收入来解释阶级剥削,实际上是半截子“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一种虽然坚持“分工直接决定阶级”,即分工对阶级的决定作用不需要借助所有制这个环节,但却回避甚至抹杀了剥削。

关于“分工间接决定阶级”,李怀指出:分工对阶级的决定作用是通过这样的逻辑链条实现的:生产力决定分工,分工决定生产关系(包括决定所有制、决定人们的社会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决定产品分配关系),生产关系决定阶级关系。(参看李怀、李凤芝:《分工与阶级——兼论我国目前的阶级状况》,《绥化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李怀:《再论分工与阶级》,《绥化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2期。)胡建兰一方面强调了马克思关于分工决定所有制、恩格斯关于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的观点,另一方面又指出:“所有制结构直接决定阶级结构”,“由生产力最终决定的所有制结构系统是阶级阶层存在和分化的直接原因。”(胡建兰:《马克思恩格斯论所有制与阶级阶层关系》,《当代经济研究》2010年第2期。)就连对斯大林的“生产所有制决定阶级”观点提出了尖锐批评的吴英,实际上也认为分工通过决定所有制而间接决定阶级。

吴英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观点归咎于斯大林,认为该理论存在这样这样一些缺陷:(1)陷入了所有制决定阶级、阶级又决定所有制的循环论证。(2)排斥或至少是淡化了生产力是历史发展根本动力的观点。(3)不能充分说明中国为什么在已经基本上废除了私有制之后还要重新给生产资料私有制以法律的地位,也不能解释民营企业家为什么是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阶层,而不是与工人阶级对立的一个阶级。(4)无法认清当代西方社会中崛起的“白领”阶层或所谓“新中间阶级”的社会属性以及与之相应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变迁,也很难解释清楚当代西方资本所有制为什么会出现股份制的普遍推行、各种社会基金投资机构拥有的“社会资本”的比重的巨大增长,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普遍分离等现象。(5)由于前述原因,它无法回应西方阶级阶层理论的挑战。

但是,他对“分工决定阶级”的论述明显地表现出了对所有制这一中间环节的依赖。他指出: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因而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拥有土地这一当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并据此而享有直接生产者所生产的剩余产品”;在资本主义社会,从事劳动组织和管理工作因而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资本家获得了对资本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由此而获得对剩余产品的控制权”。(吴英:《对马克思分工—阶级理论的再解读》,《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

“分工间接决定阶级”论强调“分工决定所有制”,无疑是向克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上层建筑决定论错误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如前所述,如果分工不能导致剥削的话,其结果只能是形成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而不是形成具有剥削关系的私有制,因此用所有权收入来解释阶级剥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

“分工直接决定阶级”论者主要是吴浩。吴浩认为,按生产资料划分阶级,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系统阐释阶级理论原稿的流失或残缺(马克思、恩格斯阐述分工思想的重要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被发现;马克思《资本论》关于阶级的一章是残稿)以及各国共产党人为了适应本国无产阶级暴力革命的需要,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言论断章取义”的结果。他还以资本主义社会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为依据,断言“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对立关系并不是阶级划分的基础,只有社会职能的分工才是阶级划分的基础。”吴浩对剥削采取了回避态度。(吴浩:《如何理解“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株洲师范高等专业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陆国梁事实上也持“分工直接决定阶级”的观点。他指出:“在分工、阶级和私有制三者的关系中,只有分工才是内容和原因,而阶级和私有制都只是形式和结果。因此,那种试图通过消灭私有制来消灭阶级的观点和实践,不能不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导向。”他从“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出发否定了剥削,“本质上,阶级关系是一种分工关系,而不是一种剥削关系。”“既然价值以及剩余价值不能为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单独创造,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区分所谓的生产阶级与非生产阶级(或者说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也就失去了意义。其实,在这种社会中,存在的只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分工,以及人们根据当时的认识水平对其不同的评价。真正意义上的无产阶级,即所谓能够创造剩余价值的阶级,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存在。”(陆国梁:《阶级理论再考察》,《江汉论坛》2000年第4期。)

剥削并不等于不劳而获,它也表现为获大于劳,因此将分工与剥削对立起来是不成立的。否定了剥削关系,这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了。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摇摆在“分工间接决定阶级”和“分工直接决定阶级”两种观点之间。蔡俊生一方面认为,只要还存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就必然存在着“把对社会的领导变成对群众的剥削”的危险,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也是如此,并认为斯大林1936年宣布苏联旧的剥削阶级已经消灭、发生新剥削的危险也不存在了的论断是片面的,这显然是“分工直接决定阶级”的观点;另一方面,他又认为毛泽东发生了另一种理论偏向,“就是把某些人利用职权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所造成的经济剥削事实,误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结构本身不可避免的现象,把已不存在剥削和被剥削的经济关系的社会分工等同于旧社会的阶级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可以克服分工导致剥削的危险,这显然是“分工间接决定阶级”的观点。(蔡俊生:《试论社会分工与消灭阶级的关系》,《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4期。)从上文引用由赵家祥、李清昆、李士坤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那段话,不难看出,该书实际上持这样一种观点,行业分工、部门分工通过所有制间接决定阶级,而脑体分工直接决定阶级。

对于分工决定阶级论,特别是吴英的分工决定阶级论,张兴茂曾提出过批评。他除了强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主张按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以外,还指出了“分工决定阶级论者”犯了三个方面的错误:(1)引用马克思对海因岑的批评,批评分工决定论者将阶级矛盾变成了行业间的争吵。(2)认为恩格斯关于“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的论述,仅仅说明政治意义上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区分与社会分工有吻合之处,而不能说明分工决定经济意义上的阶级划分,“而要具体分析一个社会的阶级结构,则必须看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3)认为“阶级是一个生产关系的范畴,分工是生产力的范畴,联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分析阶级问题是对的,正像联系生产力分析生产关系一样,但把分工作为划分阶级的标准就难以判断不同社会的特定阶级的本质属性。比如,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作为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分工,如何分析他们各自的阶级特性?如果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来区分就很清楚,他们不过是在‘手推磨’和‘机器大工业’不同的生产力背景下土地所有制和资本所有制的人格化代表而己。”(张兴茂:《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划分理论——兼论“中产阶级”的阶级属性》,《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2期。)

张兴茂的批评基本是站不住脚的。第一点纯属误会,第二点未免牵强,这从前面我们对经典作家有关论述的梳理就不难看出。说分工是生产力范畴,这也是不成立的,不同劳动者分别承担不同性质的劳动并相互协作,或者发生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分明是生产关系。至于说分工不能解释地主阶级和资本家的区别,这个批评是中肯的。可惜的是,用“土地所有制和资本所有制的人格化代表”来解释,也是含糊不清的,两者真正的区别在是否对直接劳动者实施人身强制;况且,奴隶主阶级与地主阶级同为土地所有制的人格化代表,他们之间又如何相区别?也只有借助人身强制程度。不能有效解释奴隶主、地主、资本家之间以及奴隶、农奴、无产者的区别,不是“分工决定阶级论”的问题,只能说明研究阶级问题无法回避暴力因素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

不过,在同一篇文章中,张兴茂在无意中帮了“分工决定阶级”论者而且是“分工直接决定阶级”论者一个大忙。他指出:“掌握了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经理阶层,拥有现代社会最先进的生产资料,他们以其具有垄断性的专业知识参与经济活动,分割了物质资本的产权束,取得了对于资本的支配权,并据此获取了比工人阶级高得多的个人收益。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对自己持有的知识生产资料的产权也变得不完整了,资本家也同时分割了他们的产权束并用以获取收益。这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双赢的生产资料的产权结合。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人能单纯地以技术入股,甚至掌握了独门绝技的人还要占有多数或相对多数股份的原因了。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在与资产阶级的关系中,并不总是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在实际的经济生活当中,‘炒老板鱿鱼’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他们和资本家的关系,究竟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主导还是从属的地位,不能像赖特那样一概而论,这取决于双方掌握的生产资料力量的大小。”如果放弃把复杂劳动往资本(所谓知识资本、人力资本)上附会的做法,还原复杂劳动作为活劳动的本来面目,不难看出,他实际上是在说,复杂劳动者由于对其劳动技能的垄断,他们被雇佣只具有形式的意义,他们甚至可以参与对简单劳动者的剥削。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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