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障合法权益确保户籍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河南:保障合法权益确保户籍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摘要:随着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的大规模流动成为常态,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制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做到事权、财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保障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有用、有效,保证户籍制度改革的成功,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本着保障农业人口原有收入、强化政府社会保障支出责任、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原则,在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三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目标在于通过权利保障、扩大支出、增强基层财力来保障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保留农民原有财产权利是保障户籍制度改革成功的前提

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城镇化进程扫清障碍,人口是否大量、积极、主动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关系到城镇化进程的成败。引导农业人口转移首先要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农民原有的合法权利。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中,要让转换户籍的农业人口、进城的农民进得踏踏实实、居得安安稳稳,重要的前提是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各项财产权利,增加进城农民原有财产的衍生收入。

我国农民的收入按照来源不同可以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中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我国农民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神圣财产权利,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根本体现,也是农民进退有据的重要保障,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根据统计,财产性收入只占我国农民全部收入的2%左右,比重相对较低,但是,财产性收入的存在是农民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象征,对农民意义重大,而且财产性收入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因此,早在2007年10月,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保障转移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就是增加农民的转移收益,就是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就是推动农民进城的关键举措。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是保障户籍制度改革成功的基础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住房等社会问题是户籍制度改革背后的老问题、难问题。很多农业转移人口不愿落户大城市,并不是因为大城市的集聚效应和多彩生活不吸引人,而是因为怕到了大城市生活支出太高而无法负担,尤其在个人承担绝大部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成本的情形下,城市生活对大多数农民而言遥不可及。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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