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芹:诚信建设制度化的路径选择(2)

王淑芹:诚信建设制度化的路径选择(2)

摘要:诚信建设制度化,是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基于我国现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以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信用建设的历程和经验,笔者以为,我国当前应从三方面着手推进诚信建设的制度化。

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制度

有效消除信用信息“壁垒”和“孤岛”现象,让失信记录见阳光,使失信者无处躲藏,有赖于信用信息的及时归集,形成信用记录,使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涉及诚信的行为留有痕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需要四个配套条件:第一,具有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使信用信息能够依法采集;第二,具有信用标准体系,使信用档案的建立有“标准”可依,全国通用,与世界接轨;第三,具有全国统一的征信平台;第四,具有“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系统统筹整合”的制度保障,使及时归集信用主体不同领域的信用信息成为可能。信用主体活动的多领域性以及社会组织对信用主体的多系统管理方式,使得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分属于不同系统和部门,而信用主体完整的、综合的信用记录的形成,需要对不同领域、不同系统信用信息进行整合。目前,在我国,不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正在建立中,而且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也处于分割、分散状态。要破除各系统之间、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亟须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不同系统和部门信用信息公开的义务以及未能履行义务应负的责任。具而言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明确规定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所辖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规定不公开信息所承担的责任,且对信息不归集的行为责任进行明确规定,避免政府信息归集受部门利益阻碍而搁浅。发挥银行、保险、社区等社会组织机构的作用,要求它们及时提供所辖成员真实的信用记录。我国在征信平台的建设上,应该尽快实现四大系统信息平台的对接与整合:金融系统的个人和企业信贷的信用信息平台,工商管理的个人和企业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平台,公安系统的个人与企业的法律惩罚信用信息平台,保险、电信、水电、房租等系统的缴费信用信息平台。

建立信用记录的广泛使用制度

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守信者无优待、失信者无惩罚的“诚信无用”的社会现实,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在经济社会中未能成为其生活和交易的“通行证”无不相关。所以,建立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长效机制的关键,是要建立信用记录的广泛使用制度。

把诚信嵌入到利益获取的关口,实现“诚信获益、虚假失信亏利”的社会正义。我国需要推行信用记录的广泛使用制度,建立过去、现在与将来诚信记录与利益联动的一线贯通机制。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企业生产、经营的信用记录纳入到企业的注册登记、资质审核、年度考评等监督检查环节,对良信企业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的各种优待政策。相反,对不良企业,在曝光、加强审查的同时,实行某些行业经营的禁入限制;把个人的信用记录融入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公务员、教师等职业资格准入和职称、职务晋升中,“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把诚信记录内嵌于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各种社会利益活动中,使信用记录成为人们就业、升学、升职、信贷、租赁以及企业经营、贷款等交互活动中利益获取的“关卡”,人们自然会珍惜诚信记录,维护诚信信誉。“处处用信用、时时讲信用”“守信者得利、失信者损利”的“德得相通”社会环境,是最好的、最有效的诚信教育,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支持系统。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此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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