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对依法治国的五个认知(3)

习近平对依法治国的五个认知(3)

摘要:对制度、法律的尊重,不意味着“制度迷信”与“法律迷信”。制度、法律都是人设计出来的,也需要人去执行。在这个基础上,最根本要搞清楚的问题,是“为了谁”。

3、懂“法之为用”:无人可凌驾法律之上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9月5日,习近平如是说。

以此观之,我们就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十八大以来反腐的一系列动的“扫清路障”意义——打掉那些违法乱纪之人,就是为依法治国扫清路障。

回顾今年1月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的讲话,对此会更有体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今日落马之官员,就是为这样的认识“祭旗”。

执法者如果不守法,对法律公信力的伤害更大。因此,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这样要求:“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有告诫,有要求;对执法者、对领导干部、对基层干部,习近平都有很高的要求和期待。这就在是“法之所用”层面上的“懂法者”习近平。

4、懂“法之为道”:强调依法治国

就像反腐是通过治标给治本赢得时间一样,现阶段强调法律的“应用”,打掉一批违法乱纪者,也是为依法治国扫清障碍,最终还是要从“用”过渡到“道”的层面。

“往者不可谏,来着犹可追”。这已经表明,进入全面深改期,“法治”将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今后工作的推进,必须有法治作为框架和背景。在同次会议上,他对法治作用的概括值得注意:

“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第一次讨论了深改具体议题的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司法改革,就得以与财税、户籍制度改革并列,成为讨论的三大议题之一。这一领导改革的最高机构,第一次讨论议题,讨论的应该是最具全局性意义和基础性意义的话题,也相应地也最“难啃”。司法改革在这次会议上讨论,显然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这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也关系到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以上,可以看做是习近平对依法治国这一“法之为道”问题的认识。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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