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景宇忆82宪法制定: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入宪存争议 (2)

杨景宇忆82宪法制定: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入宪存争议 (2)

“四项基本原则”要不要入宪曾存在争议

新京报:在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有没有争议?

杨景宇:当时,“文革”刚刚结束不久,人民的思想很活跃,大家共同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今后如何防止“文革”这种悲剧重演。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制定宪法,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有争议是正常的。比如,“四项基本原则”要不要入宪,如何入宪?毛泽东在“文革”中犯了错误,还能不能提“毛泽东思想”?国体怎么定,是无产阶级专政,还是人民民主专政?人大是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军队在国家中的地位怎么定?如此等等。正是因为有不同意见,才更需要充分发扬民主。民主的过程,就是统一认识的过程。

1982年宪法可以说就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这里说的民主,不仅表现在负责起草宪法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内部,表现在通过宪法的全国人大会议内部,中间还经历了4个月的全民讨论。经过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把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主张与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统一起来,这部宪法从而也就成为新时期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各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首先应该是共产党

新京报:彭真在具体主持1982年宪法起草工作中,是怎样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维护宪法权威之间关系的?

杨景宇:你提出的三者之间的关系,正是彭真同志在主持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着力研究阐释的一个重大问题。

彭真同志作为老一代革命家,一贯坚持党的领导,从来没有一丝含糊。他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在我国,没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可能取得革命胜利,也不可能坚持社会主义。

在坚定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彭真同志又完全赞成邓小平同志关于“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领导”的意见,提出:按照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坚持党的领导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不矛盾。党的领导是政治思想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党的决定是政治性的,而不是法律,没有强制力,不能强制推行。党的意见只有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通过,才能成为法律。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基于如是考虑,在起草1982年宪法过程中,彭真同志坚持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政党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写入宪法。他说:我们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宪法中规定的“各政党”当然包括我们党,并且首先是我们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当然包括我们党的组织、共产党员,并且首先是我们党的组织、共产党员。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也讲了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

1983年12月3日,为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一周年,彭真同志又以《进一步实施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为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提出:“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这可以说是对包括彭真在内的老一代革命家民主法制思想的传承与发展。(记者 关庆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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