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北京: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摘要:要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顶层设计的立法模式转变。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立法不当问题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虚设。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当充分代表民意、体现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社会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权力滋生的腐败,从制度和规范的源头上维护人民利益。一是应当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观,转变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从片面追求立法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和实效的立法观,转变为立法质量和实效第一的立法观;从重立法效率、轻立法民主的立法观,转变为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观;从只管法律制定不顾法律实施的立法观,转变为兼顾立法与法律实施并以法律实施为导向的立法观。二是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

第二,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转变被动立法局面,使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协调推进,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一是推进人大常委会常委的年轻化、专职化、专业化,让人大常委会委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履行职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制度,适当延长每年的会期,为民主立法提供充分时间保障。三是推行立法旁听制度,让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以弥补人大常委人数少、时间少、专业知识不足等欠缺。五是进一步扩大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比重,增强立法的全局性,从源头上预防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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