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说:“希望他们在验收时间安排上及时一些,对工程的消防栓开启角度不符合规范、喷淋头位置不当等一些小问题能够宽松处理。”贿赂开路之后,果真如马某某所愿,不合规范的消防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但在现实中,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推荐”、“暗示”已成业内公认的“潜规则”。
某公司为获得朱某添对公司消防产品的宣传推广,同时获得某楼盘防火门消防工程的竞标资格,向朱某添行贿。经过朱某添“打招呼”,该公司顺利中标近千万元的消防工程。开发商认为:“这个公司和消防局关系不错,更重要的是建审处处长推荐的厂商,后续消防工程验收肯定能处理得很好。”
防火者须防腐 放马“不合规”消防项目无异于“放火”
2007年至今,深圳市检察机关共查办23名消防系统工作人员。
“在防火这一关上‘自甘堕落’,必然会给灭火这一关带来难以估计的生命财产损失。”有关业内人士指出,消防设施不合规,将为火灾埋下隐患。在一些火灾事故中,由于建筑物内部的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无法使用等,导致火势蔓延,救火困难,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和消防官兵的生命安全。
2007年2月11日,坪地街道洋华高新科技厂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经查,坪地中队消防员劳某恒对其父承包的消防工程未予验收便确认合格,龙岗消防大队坪地中队防火分队分队长黄某云、防火监督员王某未验收即签字。黄某云被以玩忽职守罪查处,另两人被以滥用职权罪查处。
“防火者须防腐。消防工作人员为了私利危害公共安全,在某种意义无异于‘放火’。”办案检察官认为,应适当收缩消防部门的权力。如,借鉴新加坡的“自行管制”消防制度,让业主自行聘请注册检查员进行消防验收。“没有审批权,就没有寻租权。”同时,还要严格执行消防信息公开和抽查制度,引入社会化监督机制。
“消防腐败”猛于火灾
灭得了火场的大火,却未能遏制欲望之火的蔓延:受贿少则几万,多则超过百万,皆是在“赞助”、“优惠”等名义下进行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发生在消防局里的窝案,未免有些讽刺。纵容火险隐患存在,引发了火灾,那些在火场出生入死的消防员,面对腐败的“纵火者”,该是怎样的心情?
消防腐败的起火点,正是消防机构的行政审批权。消防机构不仅仅承担着消防灭火的职责,同样也承担着消防设施的审批、验收职责。而审批权缺乏约束,便很可能意味着,腐败的土壤因此而滋生。从此意义而言,“火中腐败”的存在,是权力不羁现实制造的必然局面。
按照消防法之规定,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机构执掌建审大印,本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却哪料异变成了利益寻租的工具。消防机构欲火燃烧,开业单位出钱“消灾”,利益合谋之下,公共安全成了牺牲品,民众的安全也就成了殉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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