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拐点

“法治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拐点

自从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以来,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对“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首次提出“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明确“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法治中国”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继承与发展,是对其内涵与要求的深化与升级。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亦是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和庄严定位,意味着当前法治建设走到了一个关键拐点。

从有“法”可依到有“良法”可依,从“数量法治”到“质量法治”的更高要求

从立法数量上看,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已经达到相当规模。但总体而言,我国法制发展基本上属于数量增长型的“粗放”式发展。与“数量”的显著增长相比,“质量”还有待提升。这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我国奉行“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指导思想,很多法律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不足、滞后于社会需求,立法对于社会的积极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不够。另一方面,在立法实践当中,又常常采取“快比慢好,多比少好、有比没有好”的超前立法模式,一些立法“不接地气”、大大超出社会的承受力,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还有一些“短平快”立法,由于缺乏长期论证与严密的调查研究,科学性、可操作性亟需加强。

有无“良法”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正如习总书记所说“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之下,实现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在推进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已成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共识和基本思路。

从“法制”向“法治”,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的升级

立法是法治运行过程的起点,执法、司法、守法是对其的延续和发展。法律的生命在于被赋予真正意义上的实施。法治的目标与价值最终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来实现。如果静态的“法制”(法律制度)不能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动态“法治”(法律实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那么即使有规模宏大、形式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也将形同虚设,民众就会失望,法律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法治建设也将流于“口惠而实不至”的境地。简言之,如果法治只是作为一种应然的“法制”、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民众行为和社会生活产生影响,那么,法治还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

建设法治中国,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整体推进、协同发展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更加注重法律的实效性,逐步将法治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通过深化执法和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法律实施,强调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来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

“法治中国”不仅仅是加强立法,更重要的是要形成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的系统对接与整体贯通,是要把“纸面上的法”(静态法制)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动态法治),是要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的升级。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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