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收受礼金罪”拉低反腐高压线(3)

【案例】“收受礼金罪”拉低反腐高压线(3)

新增“收受礼金罪”是反腐毫不留情

权力寻租是官场腐败的主要特征,而受贿就是权力寻租的表现形式。在法律层面,《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然而,权力寻租不像其他市场交易,并不是发生在官员身上的每次收礼行为,都直接对应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事实。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

尽管不知道有多少贪官钻了这个法律空子而脱罪或减轻处罚,但对受贿罪的认定,出台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收受礼金罪”列入《刑法》的新罪名,那就是对官场腐败的毫不留情,体现了快刀斩乱麻的决心。

因为“收受礼金罪”涉及礼尚往来,乍看“收受礼金罪”有点矫枉过正。因为官员也是人,正常适度的礼尚往来非但无可非议,而且是亲朋好友融洽关系、交流感情、和睦共处的有效渠道。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官员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即使最终纳入受贿罪,也是根据数量上的非同寻常,以及同时存在的利益输送认定的。事实上,对于手中握有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所谓的“礼尚往来”,很可能逾越本意而出现偏差,形成实际上的权钱交易。

所谓“礼尚往来”,对普通人来说,“来”的是他人的私人利益,“往”的是自己的私人利益;对官员来说,可能就“来”的是他人的私人利益,“往”的却是国家的公共利益。但在表现形式上,“来”与“往”不一定及时对应。如此,就让礼尚往来和权钱交易,在某个事实和时间节点上难以区分。因此也让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

然而,无论普通人还是官员,收了这份礼,就存了这份人情,至于回报也各不相同。给官员送礼,在形式上很可能就像礼尚往来,而官员对此的回报,无论当场或今后,因为手中握有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因而很容易把利益输送表现的像正常的政府行为。如果把反腐败延伸到预防腐败的思路,杜绝官员的这种“礼尚往来”,既是防止权力腐败,也是保护干部。因为,不管有意无意,权力的蜕变,官员的堕落,都是在这潭泥淖中越陷越深、不可自拔。或许,刚开始还真认为礼尚往来,而当尝到了甜头,就欲罢不能了。更严重的是,当这种权钱交易成为某种潜规则时,后来者就会主动追逐,争相效仿。 

从这个意义上说,官员“礼尚往来”或入刑,并非矫枉过正下的一刀切。其意义除了用以彻底清算贪官的罪行,更重要的是给国家工作人员敲响警钟,从而让他们加强自律,抵御各种金钱的诱惑。这就是在彰显反腐毫不留情的同时,以更紧密的法网,筑起一道反腐败的防线。 

“收受礼金罪”也是对干部的保护

人情社会、礼尚往来,习以为常。节假日、红白事,亲朋戚友相互走动,送个礼、给个红包,无可厚非。礼重礼轻、钱多钱少,视乎亲近程度、个人能力与当地行情。民间意义的收礼,没有什么危害,一旦时空转换、身份变化,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手握一定公权力的党员干部身上,情况就微妙得多。

非联络亲情、礼尚往来的授受礼金、礼物,具有非常鲜明的“三高”特征:高单向度——以职级高低、权力大小为序,由低向高,由小向大,单向流动,有来无往;高额度——礼金额度明显超出民间礼尚往来的范畴,一次活动收百万礼金亦非神话;高替代度——贪污受贿,犯罪界线明晰,收受礼金、礼物戴上“情”的帽子,穿上“情”的马甲,则具有高度迷惑性,收者往往心安理得。是以,即便三令五申,多半置若罔闻,这从近年查处的贪污受贿案件得见。拟设“收受礼金罪”实属反腐亟需、时势使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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