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苏”到“仿美”,中国农业路在何方

从“法苏”到“仿美”,中国农业路在何方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赋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逐步摆脱了“权力贫困”的尴尬,各项合法权益陆续得到保障。时至今日,本来不成问题的“经营方式选择权”却成了迫在眉睫的大问题,这是事关农业成败的根本。

前车之鉴:效法苏联的集体农庄,人民公社的历史教训惨痛

新中国建立之初,社会进步显著,生产力长足发展,但超英赶美、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激情不断膨胀,由互助组初级社再到高级社,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简单化为规模化。1958年开始,效法苏联集体农庄的人民公社运动以疾风暴雨般的方式在全国推广,不仅脱离了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状况,而且违背了农民自愿的原则,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给农业和农民造成了严重损失,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1962年以后,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制度和组织形式在农村固定下来,在20余年里对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 所谓大:一是规模大。公社由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原来的高级社合并而成,比原来的农业社大几倍甚至几十倍。全国平均28.5个高级农业社合成一个人民公社,大部分地区一社都在4000户以上,有的公社户数超过两万。被认为是全国第一个公社的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1958年4月20日由嵖岈山附近27个高级社合并而成,共有6566户30113人。二是经营管理范围大。人民公社从一开始就是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到六十年代又向工业发展,而且兼管所辖区域内的工农商学兵等各个领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全能的政治经济实体。所谓公:一是人民公社已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合而为一,即政社合一。在生产组织上,全社统一生产,集中劳动,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二是实行公社一级所有制,把所属各农业社和社员的几乎全部生产资料征集为公社所有。与大公社管理范围和职能扩大相对应的,是公社公有制成分增加,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商业、信用、邮电等企事业由公社统辖,公社还用“平调”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创办了一批直属公社的企事业。社员拥有的私有财产很少,公社要求社员“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三是在分配、流通、生产管理等领域中推行了一系列诸如“生活集体化、行动战斗化、组织军事化”等制度与措施。在“大”与“公”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所有制中,“大”中已包含了“公”的成分;而“公”又自然扩展着“大”的范围,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扩展和提高。

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是大公社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没有政社合一作保障,大公社所有制的建立与维系是难以想象的。公社所有权与政府在乡村中的基层政权是完全重合的,因而公社所有制成了同级行政权的重要内容和附属物。在这样的体制下,公社所有制构成了政社合一的重要基础,而政社合一又保障和强化了公社的所有制。公社体制中所有权对行政权的严重依附,就使得行政权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成为理所当然和顺理成章的了。其所以能在较长时间内勉强维持,只能仰仗行政力量的强制和保障。人民公社时期,一直存在着的“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对生产瞎指挥风等五风绵延不绝、屡禁不止的制度根源就在于此。所以,政社合一是公社制度得以维持的支柱,有力、健全、发达的行政体系是公社制度的命脉所系。

远远超过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一大二公”的公社所有制,其建立的主要动力来自于行政权力的鼓动与强制。人为促成的公社制度既违背了经济规律,又束缚了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剥夺了农民的选择权,扼杀了农民的创造精神,难以调动基层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然遭到社会发展规律的惩罚,直接后果是农业生产的大衰退和严重饥荒。1959年全国粮食产量只有1700亿公斤,降至1954年的水平;1960年粮食产量1435亿公斤,比1951年还少2亿公斤。人均粮食消费由1957年的203公斤降到1960年的163.5公斤,减少19.4%,其中农村人均消费量下降23.4%。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终于有了经营方式的选择权,十多亿中国人由此才真正斩断了沿袭几千年不得温饱的代际传递。农业有了剩余,乡镇企业勃兴,进而激发了城市国有企业改革,由此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构架。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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