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设“最低消费”有利维护消费者权益
既然是针对整个餐饮业的经营管理规定,“办法”所涉及到的内容必然很多,但最为引发公众关注的,还是关于“最低消费”的有关条款规定,因为这和每一个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很多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外出聚餐和吃饭的时候,感觉某家酒店餐馆的菜品确实不错,就是其设置的“最低消费”让人难以接受,总有种被强制消费的感觉。
既然是“最低消费”,就势必涉及到一个最低消费额度,如此一来,如果一起前去聚餐吃饭的消费者足够多,所点的菜品酒水轻易就能超过这个最低消费额度,还没有什么妨碍,如果只有一个人两个人去消费,那么要满足这个最低消费额度就比较困难。对消费者来说,要么放弃去这家酒店餐馆吃饭,要么就硬着头皮消费到“最低消费额”。很显然,餐饮企业这种人为设置消费门槛的行为,或者剥夺了部分消费者的选择权,或者是容易造成浪费,称得上是一种损人利已的行为,也是商家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尽管多年来公众对餐饮企业的“最低消费”诟病颇多,但因为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和支持,一直处于无可奈何的状态。比如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都没有针对性条款,所以部分商家为了自身利益也就不顾消费者的质疑与反对,我行我素,誓把“最低消费”进行到底。但是随着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最新“办法”的出台,“最低消费”将被彻底关上大门,商家不用再对此抱有侥幸心理,消费者也不用再为此纠结不已。
“办法”不但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而且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意味着以后如果餐饮企业存在设立最低消费的行为,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最高3万元的处罚。
禁止设立“最低消费”有利于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商家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整改;而消费者如果在“办法”实施以后仍旧遭遇“最低消费”现象,则应该积极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禁设最低消费关键是要做足“奖”和“罚”
去餐馆吃饭被禁止自带酒水,在餐馆包厢吃饭有最低消费,这些现象没有几个人会没有遇到过,除非从不去餐馆吃饭,而包厢设最低消费甚至被列为“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可见消费者对其已经是深恶痛绝了。现在《办法》规定禁设最低消费,能否让“最低消费”彻底从我们眼前消失,在此,实在不敢持肯定回答。
禁设最低消费,听得耳熟。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餐饮企业不得设最低消费额。可事实上,许多餐馆是无视的,虽然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对于设最低消费的餐馆可以不去消费,而餐馆也清楚这一点,但当设最低消费成为潜规则且被盛行的时候,消费者脚的力量就显得薄弱多了。
针对一些餐饮店仍设置包厢最低消费的现象,有著名律师建议,如果消费者在餐饮店消费后,被告知不达到最低消费额,要求消费者按最低消费额支付或消费的,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要求,并按实际消费金额支付。因为商家设置最低消费这一条款本身就是违法的、无效的,消费者有权拒不执行。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这建议是不错,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操作性并不强。面对最低消费,多数情况下还得无奈接受。毕竟去吃个饭,还要和商家吵架,还要去投诉,去投诉了也未必就能够解决问题,耗不起时间和精力,也只能认了。
从节约的角度看,禁设最低消费是有诸多益处的,为了凑齐最低消费而点了菜,最终却吃不掉而倒掉,实在可惜。而设定最低消费,商家多会故意抬高价格,这也有消费欺诈的嫌疑。
一边是对最低消费诟病已久,禁令不少,一边却是设最低消费甚是普遍。对于“禁设最低消费”究竟有多少可信度?是否能够做到令出即禁,对此,消费者是没有底的。其实,在我看来,要想取得效果,关键还在于“奖”和“罚”,还在于执法力度。已经规定,违反《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那就将拿出百分之十或是百分之五十进行奖励,奖励给举报者。试想,我们去餐馆消费,却面临着最低消费,被迫付款,那就保留证据,即时举报,如果消费几百元,却可以获得一万五的奖金,谁不举报?举报的消费者多了,餐馆还敢设最低消费吗?老板又不是“钱多人傻”。如果规定是规定,而实际执法却没有力度,那禁设最低消费就会仍然成为一句空话,只不过是纸老虎罢了。消费者还会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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