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宪法实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2)

加强宪法实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2)

摘要:违宪审查是对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可以“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宪法发展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

现行宪法自颁布至今已逾三十年。30多年发展历程证明,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的根本法制保证。宪法在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的过程中,保持着持久生命力。

但是,1982年宪法制订以来,各种法律条文、政府法规、地方立法与宪法冲突之处并不鲜见,公民权利受到侵害难以诉诸于宪法进行救济,有的制度有违宪嫌疑却长期存在,宪法的威信并没有真正树立。

对于我国宪法发展面临的的新挑战、新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分析说:“首先是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导致对宪法文本的普遍不尊重。”他举例说,一是公然违反宪法条文;二是以批评宪法为习惯,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简单归结到宪法文本上;三是不认真对待宪法文本,遇到问题撇开宪法;四是虽表面上尊重宪法,但实际上远离宪法,与宪法保持一定“距离”。

韩大元表示,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宪法权威受损害,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大量存在。

“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整体信任度下降,人权保障观念还需要加强。”韩大元说,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关基本权利的事例涌现,特别是死刑冤假错案的出现使民众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无法建立稳固的社会信任体系。

韩大元表示,宪法自身的实践性和审查机制也需要加强。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宪法没有有效地约束公权力,公权力滥用现象严重,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另外,宪法审查机制不完善是宪法实施状况不理想的根本原因。

如何才能树立宪法权威,建设法治中国?韩大元表示,首先要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权威与宪法权威是统一的,并不矛盾,要处理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不能把党的政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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