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说,经过30多年的立法工作,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已经不是法律制度的缺失,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进而导致执法环境的不断恶化。当然,某些地方党政机关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近年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维稳的压力越来越重,为快速推进本地经济发展、提升各项经济指标,地方政府在很多项目开发中往往采取先建设、后报送审批的做法,明显违反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不仅造成很多项目在建设初期缺乏合法性依据,处于非法状态,也导致这些项目一旦引起纠纷,地方政府很难挺直腰杆严格执法,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得不对闹事群众姑息迁就,最终导致恶性事件的爆发。近期云南晋宁县晋城镇富有村发生的血腥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公报中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都必须对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过、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意味着各级党政机关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还必须注重其合法性,不能再以时间紧、任务急等理由为各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工程、项目、任务擅自打开方便之门,也意味着在任何行政工作中,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必须首先得到维护和遵守。通过政府的守法、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以确保执行的严格性和有效性。
不论是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还是确保行政决策的执行力,都必须以厘清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各个职能部门、乃至相关岗位的职责边界为前提。长期以来,我国党政机关存在机构设置随意性较大、科学性不足,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权责界限模糊,岗位职责含混等一系列问题,客观上造成决策合法性不足、执行中潜规则盛行、乃至相互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现象。公报要求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其中权责法定、诚信守法,不仅提法甚为新颖,更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公报将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生命线”,是基于对社会公正实现途径的深刻理解。在当今中国,司法不公导致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已渐成威胁社会稳定最重要的诱因之一。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复杂,不能一概而论。但是领导干部以权代法,越权干预司法,地方司法机关出于地方利益考量违法裁判,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专业质素不高等等,都是造成冤假错案频现的重要原因。公报要求建立和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审判和执行权分离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建立跨行政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等等,毫无疑问,都是非常有针对性的举措。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培育出深厚法治文化。由于长期的人治主义传统的影响,我国法治文化根基薄弱,这表现为宪法和法律在社会中很难得到应有的尊重,绝大多数人都习惯于按照习俗或潜规则处理各种事务。建设法治文化,就是要让宪法和法律规范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信仰,成为调节大多数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成为裁量是非功过的基本价值维度,成为指导执政党、各级政府、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共同的“文化指令”。公报特别强调了社会自治,建立社会和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司法救济制度,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对养成公民普遍遵法、守法的法治文化的重要意义。
结合近年来司法系统正在推进的去行政化改革,公报对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相关制度保障也做出了重要规定。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可以想见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本次全会所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种种构想,将会逐步落实为渐进式的制度创新,引发新一轮体制改革的浪潮,而我国距离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将渐行渐近。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