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模式的构建,需要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不是以“统治”或“维稳”为目的,而是以彰显“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旨,以“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为目的。它必须凸显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主导地位,杜绝政府及其部门越权立法的现象,建立起行政机关在人大指导下起草行政法规的运作机制,完善有广大公民参与的相关立法程序,实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
客观地说,经过30多年的立法工作,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已经不是法律制度的缺失,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进而导致执法环境的不断恶化。当然,某些地方党政机关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近年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维稳的压力越来越重,为快速推进本地经济发展、提升各项经济指标,地方政府在很多项目开发中往往采取先建设、后报送审批的做法,明显违反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不仅造成很多项目在建设初期缺乏合法性依据,处于非法状态,也导致这些项目一旦引起纠纷,地方政府很难挺直腰杆严格执法,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得不对闹事群众姑息迁就,最终导致恶性事件的爆发。近期云南晋宁县晋城镇富有村发生的血腥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公报中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都必须对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过、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意味着各级党政机关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还必须注重其合法性,不能再以时间紧、任务急等理由为各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工程、项目、任务擅自打开方便之门,也意味着在任何行政工作中,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必须首先得到维护和遵守。通过政府的守法、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以确保执行的严格性和有效性。
不论是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还是确保行政决策的执行力,都必须以厘清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各个职能部门、乃至相关岗位的职责边界为前提。长期以来,我国党政机关存在机构设置随意性较大、科学性不足,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权责界限模糊,岗位职责含混等一系列问题,客观上造成决策合法性不足、执行中潜规则盛行、乃至相互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现象。公报要求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其中权责法定、诚信守法,不仅提法甚为新颖,更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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