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和行政责任法的体系。当前,我国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责任法的体系尚不健全,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需要完善。《决定》聚焦突出问题,提出四方面重大任务,覆盖政府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和政府工作的各方面,体现了让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运行的依法治权理念
如果说,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那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首次具体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这是一场深刻影响中国社会的革命,一个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法治的使命是通过制度分配正义匡扶正义
法治,是现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法治的精髓是践行公平正义。法治的使命是通过制度分配正义和匡扶正义。制度正义规则公正是社会最大最根本的福祉。
《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亮点在于法治体系。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就立法层面而言。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的是法律实践。一字之差,内涵大不相同。如果说,法律体系是静态的、文本的、平面的,法治体系则是动态的、实践的、系统的。法治不仅强调法律的制定、修改、完善、废止,更强调的是法律的实施、贯彻、执行、遵守。法治强调的是良法善治,是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的有效结合。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五大体系构成,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涉及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保障四大环节,覆盖国家治理方方面面。这是一个法治系统工程,建成五大体系,不仅保障公民、企业有法可依,而且保障党和政府在法律范围内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法治中国需要党、政府和社会合力建设
《决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
首先,明确了党、政府和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三大主体。党领导法治工作,同时依法执政;政府推动法治工作,同时依法行政;社会各方都要加强法治工作,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三大主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党的执政法治化,而且需要政府行政法治化和社会治理法治化,也只有全面实现执法法治化、行政法治化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目标。
其次,强调了党和政府的法治行为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从法治行为的维度对党和政府治理国家提出了要求。党要依法执政,党要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工作的领导,通过法治方式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党要带头遵行宪法法律,发挥法治示范作用。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约束行政权力。
第三,设定了政府和社会的法治目标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强调了法治目标的维度。政府和社会是国家治理的两个重要构成,政府要成为法治政府,社会要成为法治社会,只有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才能实现法治国家目标。
第四,提出了同步建设的要求。三大建设主体法治化的建设是密切联系、相互交织、互为影响、相互作用的,没有党执政法治化,也难有政府行政的法治化,而没有政府行政的法治化,也难有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更遑论国家的法治化。所以,三大主体法治建设必须同步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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