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2)

让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2)

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着力四方面重大任务

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和行政责任法的体系。当前,我国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责任法的体系尚不健全,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需要完善。《决定》聚焦突出问题,提出四方面重大任务,覆盖政府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和政府工作的各方面,体现了让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运行的依法治权理念。

第一个任务是依法厘定行政权力。提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目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上都还缺乏科学的明确的制度规范,政府做什么、市场做什么、社会做什么,不是特别清楚。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有些事情,不该政府做的,政府做了。有些事情,该政府做的,政府没有做或者没做好。政府权力应当依照法定授权行使。

第二个任务是依法规范政府决策。制定行政程序法,明确各类行政权力行使的原则、边界、程序以及违法责任。《决定》特别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以及决策责任追究机制。这是针对实践中的各类违法决策乱象所提出的源头治理举措。国务院正在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有望在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当然不是所有行政决策都要经过完整程序。一是时效性强的紧急决策,行政首长有临时决定权和处置权。二是事务性的常规决策,依靠行政机关科层管理;三是专业性强的决策,依靠专家辅助决策。

第三个任务是优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交叉、执法推诿等等行政执法乱象在一定程度上与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顺有关。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破解行政执法体制瓶颈。上海正在先行先试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体制改革。

第四个任务是强化行政监督问责。在行政管理中,不仅存在乱作为,而且存在不作为,当前,为官不为现象似乎更为突出。而现行的行政问责依据散见于《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内法规中,谁来认定责任、如何认定责任、问责程序、责任后果,其实需要统一的法律规范。

(作者: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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