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在街头巷尾谈论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时,都不约而同地会说到“法治”这个词,全会通过的《决定》犹如秋天累累硕果挂满了枝头,其中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所要坚持的五项原则之一,显得格外醒目。
德治和法治需要正确认识与运用
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整个社会对德治和法治的认识、理解、运用都尚未达到理想的状态,因此要让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仍需付出十分艰辛的努力。
德治产生于中华民族的土壤中,是自生的、传统的。几千年来我国理想的政治模式就是以德治国。在有的人看来,“人治”中好的“善政”,就是德治了。这种在德治和“人治”之间划约等号的观念是非常错误的。以德治国首先是对“居庙堂之高”的执政者们的道德品行提出很高的要求,用现在的话来说,需要建设一支纪律精神、牺牲精神和自律精神德性三要素合一的执政队伍的前提下,德治才有了它“想”运行的可能。其次,以德治国也是对“处江湖之远”社会公众的期待,当整个社会环境崇尚守望相助、礼让为先、诚实为本成风成俗时,德治才有了它“能”运行的社会基础,第三,德治并不是和法治相对的,更不是排斥的,没有法治的德治是“行”不通的。
“法”字在我们的古代社会也出现很早,由于它在原初生发时与“刑”结合得很紧密,与权力两面一体,而不能与“治”有机的“联姻”,更与“权利”无缘,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缺乏法治的传统。但这30多年一路走来,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人民群众,当今的法治意识与改革开放初期不可同日而语。诚然,我们也看到了差距。一方面历史先验的空白,导致我们缺少法的精神,如对宪法权威性缺少敬畏,“治国者首先受制于法”的理念也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少数的法律条文不符合法律精神的现象等等。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超常规”的发展,无论是立法质量,还是法治思维、法治工作方式总是跟不上实践的步伐,立法上“填空”、“补白”,执法上“补差”,“缩距”还不能令人满意。
国家和社会的角色功能要有分有合
要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要厘清国家和社会各自的角色、功能,也要发挥好它们共同的作用,也就是需要“分”的地方要“分”,需要“合”的地方要“合”,这样的结合才是有机而不是生硬的。
《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这里的不同凡响之处在于有“分”的要求,它将国家和社会的角色明确的进行了区分。国家和社会并列叙述而又进行了分殊,其实质是重视了社会的作用。恩格斯指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恩格斯强调的是先有社会,后有国家,指出这一点是因为我们过去经常是国家淹没社会,采取的是强国家弱社会的管治模式,其特征是国家权力主导社会。在我国近现代化的进程中,这个特征十分突出。梁漱溟先生在上世纪初就曾说过:“中国人民好比豆腐,官府力量强似铁钩。亦许握铁钩的人,好心好意来帮豆腐的忙,但是不帮忙还好,一帮忙,豆腐必定受伤。”国家权力的强势,使得行政干预法律的现象十分突出,法律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社会力量过于弱小,社会自我调节的功能显得力不从心。国家和社会的分殊通俗地说,“国家的归国家,社会的归社会”,这就要求国家权力要主动调整和收缩,社会力量才有不断壮大的可能。前者的退让是为法治腾出空间,后者的进取是为德治提供契机。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的伟大在于他能看到道德不能“全覆盖”的一面,因而需要法律的约束。国家和社会角色的分殊,有利于各自功能的发挥,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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