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惩防体系建设的特点及经验(2)

澳大利亚惩防体系建设的特点及经验(2)

(四)遵纪守法的公务人员构建了权力规范运行的基础

有法可依和公职人员的严格守法,是澳大利亚近年腐败案件发生率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联邦政府制定颁布了《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等,要求公务员诚实守信、为民服务、态度中立、尊重人权、敢于负责,并对公职人员违背职责、利用职权贪污贿赂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各州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也对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例如,在解释什么是部门低效率的时候,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标准不高、工作时间冗长之外,还规定旷工和破坏团结也是低效率的表现,这些行为都会受到监察法务部门的调查追究。在澳大利亚,一般公务人员不需进行财产申报,但是为保证政府部长(均为议员)以上高官廉洁奉公,联邦议会通过决议规定两院议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登记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财产情况。同时,澳大利亚法律对公职人员的生活待遇作了优厚的规定。只要遵守职业道德,都能享受良好的生活待遇,退休之后还有一笔丰厚的退休金养老,但如果被查出腐败,则会丧失这一切。

三、正确认识澳大利亚的相关经验

培训过程中,澳大利亚较为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良好的政府管理服务以及普通民众安定富足的生活给我留下了最为深刻的印象。通过对澳大利亚惩防体系建设的考察和学习,最大的收获就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建立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了更多的启示,正确认识澳大利亚惩防体系建设中的相关经验,对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注重思想教育,树立廉洁从政的道德准则

考察澳大利亚反腐败制度,不能忽略澳大利亚国民的生活水平与整体素质对社会风气的重要作用。澳大利亚政府十分注重培养公民良好的品格,不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均强调培养具有诚实、秩序、公正、团结、认真等品格的公民。这些后天的塑造使得澳大利亚公民形成了守法的性格,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贪腐思想的产生和滋长,形成良好的社会廉政氛围。在这基础上,澳大利亚政府继续加强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道德培育,并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了公务员行为准则和价值观条例,引导公务员依法办事。这些具有服务意识、职业道德和公正负责理念的公务员队伍是防治腐败的基础条件。由此可见,我们必须重视在全社会宣传正面积极的道德文化,形成人人都是监督员、人人都是宣传员的社会氛围。

要注重在全社会推广廉政文化教育。按照“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机关和农村”的要求,在社会各层面、各行业开展廉政教育,在全社会成员中营造褒廉贬腐的文化氛围。特别是要更新观念,把“防腐疫苗”从娃娃打起,在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过程中开展廉政文化教育,使他们从小就树立“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意识,成长为健康的社会主流力量。

要注意建立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约束机制。加快行政道德制度化的步伐,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务员应遵守的道德规范。要做到内容全面、具体,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处罚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

要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及其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及时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言行实行惩戒,使党员干部都能自觉用党纪政纪和社会公德约束自己。特别是作为纪律捍卫者和作风监督者的纪检监察干部,更要带头践行道德规范和廉政准则,为广大党员干部做出表率。

(二)加强法制建设,明确政府权力的法律边界

从澳大利亚的经验来看,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政府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澳大利亚对于政府职能的规定,按照现在通行的说法,就是为政府列出了一个“法律白名单”,即政府管理社会的权力“清单”。政府可以做哪些事情、做到什么程度都准确明了地列在了“白名单”上,社会公众可以一目了然;相反,“白名单”上没有列出的事项,政府无权管理,必须经过讨论、听证、表决,将需要管理的事项写入法律,政府才可以拥有这项权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这和澳大利亚政府权力“白名单”的做法不谋而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也在不断变化,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也随之扩展。要建设法治中国,就要参考澳大利亚的经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同时加强依法监督。

要加快行政行为法制化步伐。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收费、公共支出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法定程序制,逐步实现权力法定。政府权力的授予、扩大、取消都要由法律规定。通过法律制度使政府管理服务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在规范行政行为、改进行政管理的基础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要进一步健全决策和公开机制。在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加强对决策权的制约和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特别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同时,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各行业各部门权力公开的机制,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载体和时间,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加强反腐倡廉立法工作。从澳大利亚的实践看,完备的法规体系是监督政府、惩治腐败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要对公职人员从严要求,规范国家公务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惩治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的规定,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同时,还要对基本制度和惩处措施细化量化,增强严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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