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要使命(2)

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要使命(2)

摘要:2014年10月20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首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其中,司法改革将是一个重要议题。从现代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和我国法依法治国的经验教训来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为民,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二、改进司法制度机制,维护司法公正

中国特色现代司法制度的第二个要素是司法公正。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指在司法的过程及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易言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按照这条原则,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在理解司法公正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就司法系统而言,实体公正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是否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公正。程序公正为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可供测评的标准,实体公正是指法律适用结果的公正,是关于权利义务最终分配的公正。实体公正是没有确定标准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惟有程序公正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是实实在在的。没有程序公正,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很容易引起人们合理的怀疑和猜测。而要使整个社会和公众都相信法院裁判的公正,只能通过程序公正。司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在法院体制改革中我们应当坚持使程序公正成为法院、当事人、律师、公众在诉讼内外中惟一共同的信赖物的司法公正理念。

(2)司法公正还涉及到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有两层含义:第一,司法公正应该是对社会成员整体的公正,还是对社会成员个体的公正。第二,司法公正应该是在司法活动整体意义上的公正,即普遍公正,还是在司法活动个体意义上的公正,即个案公正。在选择或者趋向整体公正或个体公正的时候,人们实际上表达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往往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其个人利益便经常会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发生冲突。在如何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问题上,不同国家在建立司法制度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有些国家在司法活动中强调要优先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有些国家则在司法活动中强调要把个人利益的保护放在首位。东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之一就表现在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价值定位上。东方国家具有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传统,因此一个人为了国家利益、社团利益或者家庭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是值得鼓励和倡导的行为。西方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多采用向个人利益倾斜的价值定位,而美国无疑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

(3)司法公正在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定位。这主要是刑事诉讼中的问题。根据这种定位的差异,有些外国学者把不同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护人权型,即特别注重保护人权的刑事司法制度;另一类是打击犯罪型,即特别强调打击犯罪功能的刑事司法制度。诚然,这种分类并不十分准确,但是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同社会在司法公正上的价值取向。从某种意义上讲,保护人权型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以强调个体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而打击犯罪型刑事司法制度则是以追求整体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就刑事司法制度而言,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但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应该吸取美国“米兰达忠告”规则的合理因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在司法活动中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权利措施。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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