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要使命(3)

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要使命(3)

摘要:2014年10月20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首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其中,司法改革将是一个重要议题。从现代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和我国法依法治国的经验教训来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为民,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知识链接:美国“米兰达忠告”规则

就刑事司法制度而言,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美国在本世纪60年代曾经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判例。在那起绑架抢劫案的审判中,公诉方的主要证据之一是被告人米兰达对警察的供述,后来亚利桑那州法院判处被告人米兰达犯有绑架罪和强奸罪。米兰达不服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声称他在接受警察讯问时不知道自己有会见律师的权利,也不知道自己对警察说的话会被法院用做定罪的依据,所以才违心地承认了自己有罪。1966年,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经过评议,以5比4的票数通过了一项决议,撤销了亚利桑那州法院的判决,并且规定警察在对被捕者进行讯问之前必须先告知其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会见律师权和保持沉默权等,否则警方在此之后获得的口供不得用做审判的证据。尽管在该案中,两名强奸受害人在混杂辨认中都正确地指认米兰达为罪犯,尽管还有其他证据可以间接地证明米兰达就是罪犯,但是美国最高法院为了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宁肯冒放纵罪犯的风险。后来,这一规则被人们称为“米兰达忠告”(或译“米兰达警告”)规则,并且被广泛地应用于美国的执法和司法实践当中。但众所周知,美国的毒品、暴力等犯罪非常猖獗,“犯罪王国”的帽子一直难以摘掉,这其中固然有多方面的社会影响因素,但是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过于强调保护人权因而对犯罪打击不利,显然是一个无可否认的原因。

(4)司法公正的反面就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集中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缺陷和不适应性。所谓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组织、机构、秩序的紊乱,以及司法人员的思想和行为的堕落,以致司法过程中出现违背职业道德、法律规范的行为活动。因此,司法腐败的实质是司法制度的缺陷,它是司法活动中司法权的运用,缺乏制度性制约和制度保障而导致滥用或运用不当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司法腐败的根源在司法制度的不公正。

当前的中国,法院面临的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司法腐败、形象不好等问题,其根源在于现行法院体制的不顺。因此,要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就必须深化法院体制改革,健全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具有的合法的权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无权威的公正是短暂的,也是经不起推敲的。权威和公正一样代表着公众的信任、承认和尊重。中国的司法权威曾经遭受很大的破坏,在很多地方甚至无权威可言。在中国培育和提高司法权威性与司法公信力,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①提高司法机关的宪政地位。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司法权力往往被用于监督制约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这一点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是司法机关宪政地位的重要内容。

②扩大司法权力的指向范围。中国宪法没有对司法权力的范围作必要的确定,司法权力的范围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需要立法机关通过宪法解释或专门立法予以突破。由于宪法的结构和框架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法律排除了法院解决一些特定纠纷的可能性。最高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必须对法律作一定的解释,积极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裁判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判例的效果,可以补充立法的不足,扩大司法权力的范围。

③保障司法审判独立。

④增强司法裁判的政策影响。司法裁判尽管只是具体适用法律,但司法裁判往往会对公共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正面影响,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当前中国的立法对人身侵权赔偿数额规定得明显过低,最近几年,一些判决使受害人获得几十万、上百万元赔偿,这对于立法政策的改进,也是有积极影响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是全局性的,应始终注重扩大正面影响、消除负面影响。

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包括严格准入程序;提高培训质量;增进权责意识,明确工作范围以及改善各种待遇。

⑥健全法官和检察官的激励约束机制,优化法官和检察官独立客观行使司法权的环境。要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的“严格准入”和“畅通退出”机制,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要建立保障激励机制,大力宣传优秀的法官和检察官,提高其待遇,确保在工资、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职业道德良好、法律素质过硬的法官和检察官可以延长其退休年龄,逐步实行终身制。要建立预防和惩戒法官、检察官腐败的机制,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对其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一旦发现腐败问题,立即清除出司法队伍,使法官和检察官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要建立法官任职、晋升、庭审前宣誓制度,落实检察官任职和晋升宣誓制度。要不断改善和优化司法环境,杜绝以行政手段干预法官和检察官行使司法权,并逐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排除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不合法干扰,确保司法公正。要规范司法程序,保障程序公正。

⑦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阳光审判和阳光检察,促进司法公开,及时公开应对司法方面的民意舆情。要稳步推进各类二审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完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要推广“检察开放日”活动,推进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要采取报刊、互联网、电视以及群众现场参与等多种方式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扩大社会知晓面。要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快建设网络法院、数字法院,通过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庭审录音录像全程化、公众查阅档案和生效裁判文书网络化等举措,将司法工作有效地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⑧提升司法执行力,建立强有力的执行体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判决能否及时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客观评价,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的实现程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利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当前,要推进执行的立法工作,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要建立和完善执行体制,构建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银行、税务等在内的执行联动机制。积极探索诸如被执行人信息曝光、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实施执行信息录入征信系统等执行威慑制度。要着力解决拒不执行的问题,通过科学合理地运用民事制裁措施和刑事处罚措施,增加被执行人的拒绝执行成本,彰显法律的权威。要坚决杜绝乱执行问题,积极推进阳光执行。

⑨依法规范司法监督,完善多层次监督体系,保障司法权力正当行使。要加强人大对“两院”的监督,除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定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方式和途径,地方和基层还可积极探索与任命相对应的述职评议等监督方式。要加强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断强化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要重视司法内部的监督,强化和完善司法的层级监督。特别要强化审判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合议庭合议环节中监督的作用,防止法官受外力干扰做出不公正审判行为。要加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狱和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要解决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障碍,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制和方法,保障司法权力正当行使。另外,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监督联络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监督。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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