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要使命(4)

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要使命(4)

摘要:2014年10月20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首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其中,司法改革将是一个重要议题。从现代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和我国法依法治国的经验教训来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为民,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促进司法专业化

中国特色现代司法制度的第三个要素是司法专业化。一般来讲,司法专业化的核心是法官职业化。

建立和实行法官制度,是我国开始全面推行法律职业化改革的重要标志。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了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的职务序列。与之相配套,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一系列保证法官全面素质的措施,包括从业资格、培训制度以及回避、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这种法官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有利于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有利于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必将极大地推进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199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法官法》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适应法律职业化的国际潮流,提出“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而“法官职业化”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是在2001年末,2002年作为法院队伍建设总体思路正式确立下来。在2002年7月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法官职业化就是通过一定方式,逐步使法官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具有仅属于该群体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而这种传统、气质又尤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能够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同时,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起到不可替代的示范作用。

具体来说,法官职业化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法官职业准入应该有独特的标准。法官职业准入的要求包括专业水平的要求,职业训练的要求和道德水准的要求。(2)法院内部结构和管理应该非行政化。一方面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不应采取行政机关的模式,其人员管理的方式也应有别于一般的公务员。另一方面,法官应摆脱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法官有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独立性。(3)法官的行为模式应当职业化。法官的行为应当是独特的,有别于一般人。如西方的作家所描述的成为孤独的圣徒,通过自己的行为模式使人们建立对法律、正义的信仰。(4)法官审判应该追求判决的统一性,即要求做到“同样的情形同样对待”而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法官审判还应保证既判力的确定性,不能不考虑规则以及依据规则的判决的确定性,即司法最终决定。法官的决断也应明确地和其他性质的决断相区别。第五、具有健全的职业保障制度,使法官职业成为一种真正独立的职业,把职业和经济收益相联系。具体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法官职业化明确概括为“四个基本要求”即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以及“六个标准”即“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保障、完善职业监督”。

法官职业化,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充分的法官保障。一是资质保障,即提高法官从业资格标准保证法官队伍学术背影的高层次、专业性;二是身份保障,即法官非有渤一事由不得被剥夺审判权;三是经济保障,即保证法官在物质生活方面享有与其制度化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制度利益。(2)成熟的司法理念。第一,以权利和义务为视角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通过权利义务的分析完成合法性的认定与排除,这是法律思维的重心所在;第二,普遍性为原则,特殊性为例外。以普遍性为原则,在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为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理发预期、体现了法官正义和实质合理性的追求;第三,程序优先。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告程序保障的历史。对法官而言,程序的本质既不是形式性的,也不是实体性的,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的。程序优先要求国家权力尊重、维护个人权利,以两者之间充分的过程性交流求得司法裁决的正当性;第四,判决理由必须公开并具有说服力,不能以法官的实质判断取代理由的充分陈述;第五,法官关注司法政策目标的实现。法官应不断地丰富自己的思维视角,准确把握现实生活的走向与趋势,充分考虑司法裁决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与影响,以司法裁决表达法官的社会关注,实现司法活动的完整性与开放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3)强烈的职业道德自律意识。法官的职业道德自律意识越防患于未然,就越能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过程中自觉地依据职业义务与责任准则进行自我评价,更为自觉地尊崇、奉行法律,当事人在接触司法过程中就越能感受到司法公正。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应该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公正。二是敬业。三是坚强。四是克制。(4)有力的职业责任监督制度。在法官的法律信念中,“有关司法职责的信念应当尤为法官的核心信念,法官有责任维护法律,而不是根据与法律不一致的个人观点来解决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应该与法治以及该理想所要求的一切相互协调一致。”

在我国,推进法官职业化仍然困难重重,如将法官等同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官遴选机制不科学,法官职业意识无法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管理地方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等严重制约着法官职业化进程。因此,要有效地推进中国的法官职业化,必须作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机制,保障法官管理非行政化和法官管理非地方化。

(2)法官职业化如何实现对集团利益的超越。法律职业人首先是一个集团利益,其次才是一个知识思维方式和信仰的共同体。法官职业化作为法律职业化的顶端当然也不例外。这种职业共同体不论其知识、历年、精神、信仰有多么的同一和崇高,如何的追求公正和正义,他们都不可能不吃穿用住,不可能没有自己共同的利益。由于法官也要追求自己共同利益,就很难说那些貌似神圣的职业化法官,其义正词严的判决背后是否真的是公平和正义。那么,如何避免法官职业化被失控的集团利益所吞噬呢?在人类行为的领域,制度解决方式要比道德解决方式更为有效,因此,对于法官职业化中存在的强烈集团利益倾向,应切实加强以下三种制度的建设: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和职业监督制度。

(3)加强司法专业化的制度建设。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首先是一整套保证法律职业者的全面素质的制度,包括对法官的从业资格考试、培训以及回避、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另外,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在我国,推进司法专业化与法官职业化还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关系。

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全面提高政法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点解决好政治立场、法治意识和群众观念问题,确保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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